• 30
    2024.05
    30
    2024.05

    软件被侵权如何取证

    计算机软件侵权容易,维权难!而启动维权的前提条件则需要解决取证问题。源小案就当前常见的计算机软件侵权案件可以使用的取证方案简要介绍如下:一、销售、传播盗版软件该类案件取证的核心要点就是需要获得侵权者所销售或传播的软件源代码(安装包),因此,司法实践中一般使用线下公证取证或线上录屏取证。这种取证方式一般会将整个软件源代码的购买、下载过程进行摄像或录屏,并将所固定软件源代码包封存以确保司法诉讼时未被篡...

  • 25
    2024.04
    25
    2024.04

    在著作权法中,计算机软件是否有单独保护的必要?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与一般的著作权存在巨大的区别,厘清这种区别才能深刻的理解《著作权法》和《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在立法层面的不同,才能更好的落实对权利的保护。...

  • 22
    2023.11
    22
    2023.11

    淘宝、闲鱼购买的软件源码也侵权?

    近日,有客户咨询源小案,自己3年前在淘宝上购买了某商城的源代码,搭建了一个商城,后来忘记删除了,最近收到了法院的传票。客户的疑惑是:我通过淘宝、闲鱼等正规平台购买的软件源代码,也会被判侵权么?答案是肯定的,在详细讨论之前,我们先看看裁判文书公开的部分判决书:具体到法律法条,根据《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未经权利人许可,“复制或者部分复制著作权人的软件的”构成侵权,需要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

  • 30
    2023.10
    30
    2023.10

    网上下载源码使用被起诉侵权怎么办?

    最近一些网友咨询源小案,说自己前些年通过百度搜索下载了某软件源码,最近被软件开发商起诉索赔,不知道如何应对。首先,通过网络免费下载或者付费购买获得软件源码安装使用,只要是未经软件权利人的许可,肯定是侵权的。权利人维权是有法律依据的,根据《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侵权者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等法律责任。至于应对方式,则需要根据自己的具体情况区别对待,大致可以使用如下3...

  • 27
    2023.10
    27
    2023.10

    个人使用盗版软件侵权吗?

    个人使用盗版软件一般会有商业使用和非商业使用两种情形,但无论那种情形,源小案认为都会构成侵害软件著作权人的复制权。1)个人商业使用盗版软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计算机软件用户未经许可或者超过许可范围商业使用计算机软件的,依据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个人商业使用盗版软件属...

  • 26
    2023.10
    26
    2023.10

    个人下载站销售软件源码,是否侵权?

    源小案最近被网友咨询:我以个人名义做了一个源码下载站,提供了一些他人的软件源码供用户下载。用户可以充值升级为VIP会员,也可以单个购买下载,一般就几块到几十块钱不等。源码是别人破解的,我只是转载,而且我在网站中声明了“本源码仅供学习使用,请在下载后的24小时内将其删除。根据2013年1月30日《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2次修订第17条规定:为了学习和研究软件内含的设计思想和原理,通过安装、显示、传输或...

  • 25
    2023.10
    25
    2023.10

    软件文件中没有署名及标识,如何证明自己是权利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著作权属于作者,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二条“在作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为作者,且该作品上存在相应权利,但有相反证明的除外。作者等著作权人可以向国家著作权主管部门认定的登记机构办理作品登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

  • 04
    2022.03
    04
    2022.03

    没有软著证书是不是没有著作权?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简称软著证书,是由国家版权局根据《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依法颁发的,如下图: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属于自愿登记,其审核方法属于形式审查,即版权登记机构只负责申请材料的形式审查,并不审查软件源代码的来源与版权归属等。软著证书仅仅是初步的权利证明,司法实践中,在无其他想法证明时,可以初步证明软件的版权归属。因此,拥有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的主体并不意味着一定拥有该计算机软件...

上一页1下一页 转至第
导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