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著作权法中,计算机软件是否有单独保护的必要?

2024-04-25 15:43:34 源小案

今日有知乎网友提问:在著作权法中,计算机软件是否有单独保护的必要?

互联网知识产权保护

源小案认为: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不仅有单独保护的必要,而且应当进一步提升保护水平。二者的区别就藏在《著作权法》和《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的第一条中。

《著作权法》

第一条 为保护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作者的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鼓励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和科学事业的发展与繁荣,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
第一条为了保护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人的权益,调整计算机软件在开发、传播和使用中发生的利益关系,鼓励计算机软件的开发与应用,促进软件产业和国民经济信息化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制定本条例。


由此可见,除了创作之外,一般的著作权作品最重要的价值在于传播,计算机软件作品则多出了使用。因此,对一般著作权作品的保护主要围绕着传播展开,而对计算机软件的保护则还要对“超出授权范围商业使用计算机软件”的行为进行规制。

一般的著作权作品是在传播过程中给与用户美的享受,“美”的评价是这类作品价值判断的基础;而计算机软件则是在用户使用过程中提升用户的工作效率,带有明显的工具属性,市场交易中对其使用价值的认定是计算机软件价值判断的基础。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与一般的著作权存在巨大的区别,厘清这种区别才能深刻的理解《著作权法》和《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在立法层面的不同,才能更好的落实对权利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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