软件文件中没有署名及标识,如何证明自己是权利人

2023-10-25 18:03:42 源小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著作权属于作者,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二条“在作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为作者,且该作品上存在相应权利,但有相反证明的除外。作者等著作权人可以向国家著作权主管部门认定的登记机构办理作品登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证据。在作品或者制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权利人,但有相反证明的除外。”,如软件文件、源代码中含有署名(署名方式可以是名称、简称、或与权利主体密切相关的商标标识等)的,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则可以以此初步确定软件的作者。同时,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软件的著作权属于作者,也就是在软件中署名者即可初步认定为权利人。

现实开发过程中,很多程序员没有在源代码中署名或者加入标识的意识,因此,当发生侵权纠纷时,软件开发者就难以证明软件是自己开发的。

源小案结合司法实践,对于没有署名及标识的复杂的软件确权思路建议如下,大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适合自己的确权策略:

1、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如你在软件开发完成后,已申请了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则可以向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申请查阅复印当时的计算机软件登记材料,由此证明你所主张的软件源代码由著作权登记人享有著作权。需要注意的是,著作权登记时仅需要提供部分源代码(一般是A4纸打印60页),这些源代码至少应当存在于你所主张的权利软件之中。

2、第三方平台存取、发送软件文件的记录:如果你在软件开发完成后,将软件文件包通过第三方平台进行了存证,或者通过email、聊天工具、网盘等方式存储并发送给他人,则可以直接以此作为确权的证据。需要注意的是,此时你应当证明存证人、第三方互联网账号的所有人是自己。

3、开发过程中客观形成的记录:软件的开发过程一般是比较复杂和漫长的,开发过程中,开发者一般不可避免的需要和他人进行沟通或通过某种方式记录开发过程,这些客观形成的证据均可以作为佐证软件所有权的证据,以此证明自己是软件的开发者。

4、通过销售或合作合同确权:通过合同及用户服务器或电脑上的存档,可以确定软件著作权的归属,并可以使用合作过程中的聊天记录形成证据链,证明自己是软件的著作权人。

以上就是常用的计算机软件确权方式,如果你对此有疑问或者以上方法还不能解决你的问题,欢迎和源小案取得联系。


本站文章除裁判文书外均为原创作品,版权归长沙源小印科技有限公司所有,未经许可,不得转载!

互联网知识产权保护

导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