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使用盗版软件侵权吗?

2023-10-27 09:38:19 源小案

个人使用盗版软件一般会有商业使用和非商业使用两种情形,但无论那种情形,源小案认为都会构成侵害软件著作权人的复制权。

1)个人商业使用盗版软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计算机软件用户未经许可或者超过许可范围商业使用计算机软件的,依据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个人商业使用盗版软件属于“复制或者部分复制著作权人的软件的”的侵权行为,按照法律,一般需要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2)个人非商业使用盗版软件:当前部分观点认为,个人非商业使用盗版软件属于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或《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十七条“为了学习和研究软件内含的设计思想和原理,通过安装、显示、传输或者存储软件等方式使用软件的,可以不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之情形,因此不构成侵权,也不用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源小案认为,这种观点忽略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第一项中的“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及该条题干部分的“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很显然,使用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主张“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需要以使用者可以合法获得(或接触)该作品复制品为前提。换句话说,如果软件著作权人未公开发行软件(即未向公众提供免费软件或试用软件),个人非法获得该软件的复制品,则应当认定其侵害了复制权,更何况还是使用了“盗版软件”。而《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十七条应当结合第十六条“软件的合法复制品所有人享有下列权利”进行理解,从立法初衷亦可理解第十七条所指的“学习和研究”应当以拥有一份合法软件复制品为前提。因此,个人使用盗版软件使用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十七条进行免责抗辩不能成立,依法应当承担侵害复制权的法律责任。


至于侵权责任的承担,虽然从当前已公开的裁判文书来看,司法过程中律师和法院尚未就以上两种侵害复制权的行为进行区分,但源小案认为,上述两种侵权行为应当从赔偿数额上进行区分。

首先,计算机软件不同于其他作品,主要价值不是供人欣赏或学习,而是在于其实用的工具属性,所以软件公司一般通过销售“商业授权”来获得利润,即个人非商业使用软件或传播软件并不会给权利人造成严重的损失,正因如此,很多开源软件采用了个人使用免费,商业使用收费的授权策略。

其次,个人非商业使用价值较高的盗版软件,其本身并未因此获得与商业软件相当的利益,且个人一般也难以承担巨额的软件商业授权费用。

因此,源小案认为,商业使用计算机软件应当按照或至少参考软件商业授权价格确定赔偿数额,个人非商业使用计算机软件的则应当综合考虑权利人的维权成本和侵权人的侵权所得、危害性酌定较低的赔偿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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