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到计算机软件侵权警告函但权利人不起诉,可发起确认不侵权之诉

2022-12-07 14:23:54 源小印

裁判文书摘要

案由确认不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
案号(2021)鄂01知民初639号
判决结果

确认原告湖北奥游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传奇战记》游戏软件不侵害《LegendofMir2》游戏软件的著作权。


裁判要点


奥游公司起诉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其自主开发的《传奇战记》游戏作品不构成侵害娱美德公司享有权利的《LegendofMir2》游戏软件的著作权,故本案为确认不侵害著作权纠纷。确认不侵权之诉是知识产权纠纷领域特有的民事诉讼制度,本质上属于侵权之诉。除应符合民事诉讼法关于侵权诉讼的相关规定外,还应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8条的规定进行审查。该司法解释第18条对确认不侵权诉讼的起诉条件作了明确规定,即“权利人向他人发出侵犯专利权的警告,被警告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经书面催告权利人行使诉权,自权利人收到该书面催告之日起一个月内或者自书面催告发出之日起二个月内,权利人不撤回警告也不提起诉讼,被警告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请求确认其行为不侵犯专利权的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故人民法院受理当事人提起的确认不侵权之诉,应以利害关系人受到警告,而权利人未在合理期限内依法启动纠纷解决程序为前提。

确认不侵害知识产权诉讼是制约权利人滥用权利或敦促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的补救性诉讼,目的是使相关民事主体主动行使诉讼权利,以排除自己是否因侵犯他人知识产权处于不确定状态的干扰。本案中,娱美德公司先后两次向奥游公司发出侵权警告,认为奥游公司的《传奇战记》网络游戏软件作品侵犯了《热血传奇》的著作权,并在奥游公司书面催告要求行使诉权后,娱美德公司既不撤回警告也不提起诉讼或者请求著作权管理部门处理,故奥游公司有权提起确认不侵权诉讼。


裁判文书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鄂01知民初639号

原告:湖北奥游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中天街81号。

法定代表人:马仁超,总经理。

诉讼委托代理人:周发军,湖北智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委托代理人:谢海兵,公司员工。

被告:深圳娱美德传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中社区福中三路1006号诺德金融中心7A1。

法定代表人:张巍,总经理。

诉讼委托代理人:鲍艳,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湖北奥游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游公司)诉被告深圳娱美德传奇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娱美德公司)确认不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8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了本案。被告娱美德公司在答辩期内提出管辖权异议,我院以(2021)鄂01知民初639号裁定书裁定驳回。该裁定书生效后,本院于2021年10月18日、12月6日两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奥游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发军、被告娱美德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鲍艳到庭参加诉讼,经双方当事人申请调解期限60天,因分歧较大,未能达成和解。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奥游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原告的《传奇战记》游戏不侵害《LegendofMir2》游戏软件(中文名:《热血传奇》〉的著作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系从事网络游戏开发、运营的企业,2016年3月前自主完成一款名为《传奇战记》游戏开发并自主运营。2020年11月29日,原告收到被告发来的《侵权警告函》。被告在函中称原告的《传奇战记》游戏侵害其《LegendofMir2》游戏(中文名:《热血传奇》)的著作权,要求原告立即停止侵权,关闭《传奇战记》游戏网站,销毁有关数据、资料,停止相关产品的宣传、销售。2021年1月29日,原告再次收到被告发来的相同内容与诉求的《侵权警告函》。原告收到《侵权警告函》后,于2021年2月1日复函被告,表示《传奇战记》游戏软件系原告自主开发,没有侵害《热血传奇》游戏软件的著作权,并告知被告如坚持认为原告的《传奇战记》游戏软件侵害《热血传奇》游戏软件的著作权,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迄今为止,原告未收到人民法院送达的被告起诉原告侵权的任何文件。原告的《传奇战记》的游戏软件系原告自主开发完成,并于2016年3月22日获得国家版权局颁发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软件名称:传奇战记游戏软件V1.0,登记号:2016SR059123)。此后,原告在该版本基础上进行改进,并于2019年12月16日获得《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软件名称:传奇战记游戏软件V2.0,登记号:2019SR1372258)。上述《传奇战记》游戏软件系基于原告自行开发的GDY平台完成,为保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已将GDY平台办理著作权登记,先后于2017年7月6日、2019年12月16日取得《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软件名称:GDY游戏平台V1.2,登记号:2017SR349064);软件名称:GDY游戏平台V2.0,登记号:2019SR1372604)。原告的《传奇战记》的游戏故事情节、人物、场景、音乐也分别系原告自主设计,与被告的《热血传奇》游戏的故事情节、人物、场景、音乐不同,不存在抄袭侵权的行为。鉴于被告一再向原告发出侵权警示函,置原告于涉嫌著作权侵权的不安状态。为消除被告所制造的不确定性,及早定纷止争,原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特向贵院提起确定不侵害知识产权诉讼,请求贵院判如所请。

被告娱美德公司书面答辩称:被答辩人的《传奇战记》对《LegendofMir2》构成侵权,被答辩人的起诉应不予支持,理由如下:第一,答辩人是《LegendofMir2》游戏软件在中国大陆获得合法授权的被授权人,具有单独向侵权方此案去维权措施的权利。娱美德娱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娱美德”)于2000年开发完成网络游戏《LegendofMir2》,并于2000年11月10日在韩国著作权委员会完成著作权登记。现其与韩国ActozSoftCo.,Ltd(亚拓士软件有限公司)共同拥有该游戏著作权,《LegendofMir2》引入中国后,营运初期使用中文名为《传奇》,后正式定名为《热血传奇》(以下简称“《传奇》”);2017年5月23日,娱美德依法在韩国进行了分立,其所有的与《传奇》有关的权利(包括知识产权)由株式会社传奇IP承继,并在韩国著作权委员会完成了将《传奇》共有著作权人由娱美德变更为株式会社传奇IP的变更登记。2020年4月16日,株式会社传奇IP与WemadeHongkongLimited(娱美德香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娱美德香港”)签署《MIR2GAMELICENSEAGREEMENT》,授予娱美德香港基于《传奇》开发(含合作开发)、发行、运营和分许可给第三方相关游戏的权利。授权期限从2020年4月16日至2023年4月15日。至此,娱美德香港对名为《传奇》的网络客户端游戏(包括但不限于游戏的名称、游戏的人物以及道具的形象和名称、故事情节、人物关系等)的知识产权享有充分、完整且有效的行使权。2020年4月29日,娱美德香港与答辩人签署《MIR2PCGAMELICENSEAGREEMENT》,授予深圳娱美德在中国大陆地区基于《传奇》游戏(包括但不限于游戏的名称、游戏中的人物以及道具的形象和名称、故事情节、人物关系等)运营特定BBS网站和对第三方进行分许可的权利。该授权期限自2020年4月29日起为期三年。2020年7月22日,传奇IP给深圳娱美德签发《承诺函》,承诺深圳娱美德在中国大陆地区的上述授权属于独占性许可。第二,被答辩人擅自改编、开发及运营侵权游戏《传奇战记》并在相关网站上推广,构成著作权侵权行为。被答辩人在域名为http://www.chuanqizhanji.com的地址营运的《传奇战记》网络游戏,不仅使用了《LegendofMir2》的中文名称“传奇”两字,而且故事情节、游戏中的人物以及道具的形象和名称、故事情节、人物关系、场景及音乐等元素均存在与《LegendofMir2》雷同的情况,可以认为二者实质性相似,是对《LegendofMir2》的侵权行为,涉嫌抄袭《LegendofMir2》的软件代码。《LegendofMir2》进入中国市场后经过著作权人及相关合法授权人的经营,已经具有了一定的知名度,被答辩人利用《传奇战记》对《LegendofMir2》进行了极为拙劣的模仿并进行著作权登记的行为存在明显恶意。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三条,《传奇战记》虽然进行了软件著作权登记,但答辩人在行使其权利时仍有必要依法获得原作品《LegendofMir2》的相关授权,否则可视为对原作品《LegendofMir2》的侵权行为。《传奇战记》作为《LegendofMir2》的改编作品,其改编行为未获任何合法授权,同时被答辩人持续经营《传奇战记》也已严重影响了答辩人及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扰乱了市场秩序。综上所述,被答辩人的《传奇战记》对《LegendofMir2》构成侵权,答辩人合理合法维护自身权益的行为不应被否定,被答辩方向贵院提起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基础。请求依法驳回被答辩人的所有诉讼请求。

原告奥游公司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10份证据:证据1、侵权警示函一;证据2、侵权警示函二;拟证明被告两次向原告发出侵权警示。证据3、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一,登记号2016SR059123;拟证明原告原始开发传奇战记游戏软件V1.0。证据4、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二,登记号:2019SR1372258;拟证明原告升级开发传奇战记游戏软件V2.0。证据5、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三,登记号:2017SR349046,拟证明原告原始开发传奇战记游戏软件开发GDY平台软件V1.2。证据6、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四,登记号:2019SR1372604;拟证明原告升级开发传奇战记游戏软件开发GDY平台软件V2.0。证据7、关于同意出版运营国产网络游戏《传奇战记》的批复,拟证明原告具有出版、运营《传奇战记》网络游戏的合法资质。证据8、行使诉权催告函,拟证明原告已要求被告行使诉讼权利。证据9、著作权争议解决协议,证据10、广东甄明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拟证明不构成侵权。

被告娱美德公司为支持其抗辩主张,向本院提交11份证据:证据1、Mir2电脑游戏许可协议(附中文翻译件);证据2、2017-19930号公证书、(2021)深先证字第19674号公证书;证据3、授权证明书,(2021)深先证字第17905号公证书;证据4、补充授权书,(2021)深先证字第25478号公证书;证据5、LetterofUndertaking(承诺函),(2021)深先证字第17910号公证书,证据1-5拟证明被告系《热血传奇》游戏在中国大陆地区有权进行分许可的唯一主体,且目前仍在授权有效期内。证据6、《热血传奇》游戏截图,(2021)深先证字第38586号公证书;证据7、《传奇战记》游戏截图,(2021)深先证字第38585号公证书;证据6-7拟证明原告擅自改编、开发及运营的游戏《传奇战记》与《热血传奇》具有显著的相似性,属于著作权侵权行为。证据8、《LegendofMir2》授权声明,第50647号公证书;证据9、著作权授权书第50575号公证书;证据10、授权书;证据11、独占性维权授权书。证据8-11拟证明被告获得了热血传奇共同著作权人的授权,享有知识产权和维权的独占性权利,且授权在有效期内。

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当事人对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无异议的证据,即原告奥游公司提交的10份证据,以及被告娱美德公司提交的证据1-4、7,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异议的证据,本院认证如下:被告的证据5-6、8-11均为公证文书或他人授权书原件,符合证据的表明真实性,原告仅简单否认而未提交相关证据佐证,该公证书均是证明《LegendofMir2》的授权流转过程,与本案事实具有关联性,该证据效力本院予以确认。至于各方当事人对证据证明目的提出的异议,本院将综合全案事实予以综合判定。

经审理查明:

一、与《传奇战记》相关的事实

《传奇战记》是由原告奥游公司自主研发的一款游戏计算机软件,国家版权局于2016年3月22日颁发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记载,软件名称:传奇战记游戏软件V1.0,登记号:2016SR059123。此后,原告奥游公司在该版本基础上进行升级,并于2019年12月16日获得《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软件名称:传奇战记游戏软件V2.0,登记号:2019SR1372258。上述《传奇战记》游戏软件在原告奥游公司自行开发的GDY平台完成,故原告奥游公司将GDY平台也办理了著作权登记,于2017年7月6日、2019年12月16日分别取得《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软件名称:GDY游戏平台V1.2,登记号:2017SR349064;软件名称:GDY游戏平台V2.0,登记号:2019SR1372604。

二、与《LegendofMir2》相关的事实

网络游戏《LegendofMir2》(中文名“热血传奇”)由韩国的ActozSoftCo.,Ltd(下称亚拓士公司)与WemadeEntertainmentCo.,Ltd(下称娱美德娱乐公司)共同拥有著作权。该游戏2000年开发完成,2000年11月10日在韩国著作权委员会进行著作权登记。《LegendofMir2》引入中国后,营运初期使用中文名为《传奇》,后正式命名为《热血传奇》;2017年5月23日,娱美德娱乐公司在韩国进行了分立,其所有的与《传奇》有关的权利由株式会社传奇IP承继,并在韩国著作权委员会完成了将《传奇》共有著作权人由娱美德娱乐公司变更为株式会社传奇IP的变更登记。2020年4月16日,株式会社传奇IP与WemadeHongkongLimited(下称“娱美德香港”)签署《MIR2GAMELICENSEAGREEMENT》,授予娱美德香港基于《传奇》开发(含合作开发)、发行、运营和分许可给第三方相关游戏的权利。授权期限从2020年4月16日至2023年4月15日。至此,娱美德香港对名为《传奇》的网络客户端游戏(包括但不限于游戏的名称、游戏的人物以及道具的形象和名称、故事情节、人物关系等)的知识产权享有权利。2020年4月29日,娱美德香港与被告娱美德公司签署《MIR2PCGAMELICENSEAGREEMENT》,授予被告娱美德公司在中国大陆地区基于《传奇》游戏(包括但不限于游戏的名称、游戏中的人物以及道具的形象和名称、故事情节、人物关系等)运营特定BBS网站和对第三方进行分许可的权利。该授权期限自2020年4月29日起为期三年。2020年7月22日,传奇IP给深圳娱美德签发《承诺函》,承诺深圳娱美德在中国大陆地区的上述授权属于独占性许可。

亚拓士公司于2017年9月27日授权蓝沙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上海数龙科技有限公司对《LegendofMir2》网络游戏在中国的运营及维权,期限至2023年9月28日。蓝沙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上海数龙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8日授权浙江旭玩科技有限公司享有该游戏基于维权目的的授权,期限同前授权。2021年4月10日,浙江旭玩科技有限公司授权金丰科技信息(深圳)集团有限公司基于维权目的的运营,期限至2024年4月15日。金丰科技信息(深圳)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1日授权本案被告娱美德公司对《LegendofMir2》的维权权利。

三、与本案纠纷相关的事实

2020年11月26日,娱美德公司向奥游公司发出《侵权警告函》,称“《传奇战记》网络游戏对我司在中国大陆地区独占性许可使用的《传奇》网络游戏构成侵权”,要求“立即停止侵权,关闭《传奇战记》网站,销毁有关数据、资料,停止相关产品的宣传、销售”,并在2个工作日内回复。2021年1月26日,娱美德公司再次向奥游公司发出《侵权警告函》,内容与第一次警告函相同。

奥游公司收到《侵权警告函》后,于2021年2月1日向娱美德公司发出《行使诉权催告函》,称“《传奇战记》是我公司自主创作开发的产品,不存在抄袭或侵权。如果贵司坚持认为《传奇战记》侵犯了《传奇》的软件著作权,请及时依法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起诉”。

2021年3月30日,奥游公司与娱美德公司签订《著作权争议解决协议》,就娱美德公司的著作权独占性许可权利声明、奥游公司的著作权权利声明、娱美德公司的维权行为、奥游公司的权利主张、争议解决方案、司法鉴定意见的法律效力、后续法律行动限制、保密约定、法律适用规则、通知等达成一致。该协议第六条约定,双方一致同意委托广东甄明司法鉴定所进行司法鉴定,该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具有民事诉讼程序中的证据效力,决定本次《传奇》著作权的争议。2021年4月15日,广东甄明司法鉴定所接受双方的委托开始鉴定,2021年7月23日,广东甄明司法鉴定所出具粤甄明鉴(2021)电鉴字第117号《司法鉴定意见书》,结论为:1,《热血传奇》与《传奇战记》客户端文件目录结构存在较大差异,未发现存在相同文件:2,根据送检材料的游戏界面进行比对结果,《热血传奇》与《传奇战记》在游戏界面风格、角色设置、游戏玩法上存在明显差异;3,根据服务端源代码比对结果,《热血传奇》与《传奇战记》均包含角色网关、游戏引擎、日志网关、登陆网关、数据服务器、Common文件夹、服务器框架结构类似,但各文件夹与文件之间无法建立关联,不具备可比性;4,综上所述,《热血传奇》与《传奇战记》属于不同类型的游戏。

结合当事人的诉辩,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娱美德公司是否有权就《LegendofMir2》软件著作权发出侵权警告;2、《传奇战记》是否侵犯《热血传奇》著作权。

本院认为:

奥游公司起诉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其自主开发的《传奇战记》游戏作品不构成侵害娱美德公司享有权利的《LegendofMir2》游戏软件的著作权,故本案为确认不侵害著作权纠纷。确认不侵权之诉是知识产权纠纷领域特有的民事诉讼制度,本质上属于侵权之诉。除应符合民事诉讼法关于侵权诉讼的相关规定外,还应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8条的规定进行审查。该司法解释第18条对确认不侵权诉讼的起诉条件作了明确规定,即“权利人向他人发出侵犯专利权的警告,被警告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经书面催告权利人行使诉权,自权利人收到该书面催告之日起一个月内或者自书面催告发出之日起二个月内,权利人不撤回警告也不提起诉讼,被警告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请求确认其行为不侵犯专利权的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故人民法院受理当事人提起的确认不侵权之诉,应以利害关系人受到警告,而权利人未在合理期限内依法启动纠纷解决程序为前提。

确认不侵害知识产权诉讼是制约权利人滥用权利或敦促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的补救性诉讼,目的是使相关民事主体主动行使诉讼权利,以排除自己是否因侵犯他人知识产权处于不确定状态的干扰。本案中,娱美德公司先后两次向奥游公司发出侵权警告,认为奥游公司的《传奇战记》网络游戏软件作品侵犯了《热血传奇》的著作权,并在奥游公司书面催告要求行使诉权后,娱美德公司既不撤回警告也不提起诉讼或者请求著作权管理部门处理,故奥游公司有权提起确认不侵权诉讼。

一、关于娱美德公司是否有权发出侵权警告问题

娱美德公司是《热血传奇》著作权的利害关系人,有权向其认为涉嫌侵权的主体发出侵权警示。从本案查明的事实看,《热血传奇》是一款网络游戏软件,由韩国的亚拓士公司与娱美德娱乐公司共同拥有原始著作权,在韩国著作权委员会进行著作权登记。中国、韩国是《伯尔尼公约》、《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的缔约成员国,因此,《热血传奇》受我国《著作权法》、《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保护。娱美德娱乐公司后分立变更为株式会社传奇IP。虽然亚拓士公司和株式会社传奇IP就软件著作权的授权与维护等发生纠纷是客观事实,但本案被告娱美德公司分别通过娱美德香港公司获得株式会社传奇IP的授权,同时通过从金丰科技信息(深圳)集团有限公司、浙江旭玩科技有限公司、蓝沙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上海数龙科技有限公司等系列流转,最终获得亚拓士公司的授权,在已经获得共同著作权人分别授权的情况下,本院认定娱美德公司是《热血传奇》软件作品著作权在中国大陆的利害关系人,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对涉嫌侵害《热血传奇》著作权的行为进行维权。

二、关于《传奇战记》是否侵犯《热血传奇》著作权问题

奥游公司自主创作了《传奇战记》游戏计算机软件产品,已经进行软件著作权登记,依据《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的规定,其是该计算机软件作品的著作权人。娱美德公司认为《传奇战记》使用了中文名称“传奇”两字,且故事情节、游戏中的人物以及道具的形象和名称、故事情节、人物关系、场景及音乐等元素与《LegendofMir2》雷同,是对《LegendofMir2》的抄袭侵权行为。为解决争议,双方当事人达成《著作权争议解决协议》,一致同意委托广东甄明司法鉴定所进行司法鉴定,并认可鉴定意见具有民事诉讼程序中的证据效力。现鉴定结论已经明确,《传奇战记》与《热血传奇》客户端文件目录结构存在较大差异,不存在相同文件,游戏界面风格、角色设置、游戏玩法上存在明显差异,属于不同类型的游戏,故可以得出《传奇战记》是奥游公司自主创作的网络游戏软件,不侵犯《热血传奇》的著作权的结论。在鉴定结果出来后,娱美德公司仍不撤回侵权警告,使奥游公司对于是否侵权始终处于不确定状态,是造成纠纷的主要原因。奥游公司关于确认《传奇战记》游戏不侵害《LegendofMir2》游戏软件的著作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条第二款、《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五条第三款、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确认原告湖北奥游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传奇战记》游戏软件不侵害《LegendofMir2》游戏软件的著作权。

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被告深圳娱美德传奇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最高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尹 为

人民陪审员  谢维清

人民陪审员  王伟俊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七日

法官 助理  程 果

书 记 员  刘晓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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