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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2-01 13:50:17 源小印

裁判文书摘要

案由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
一审案号(2021)京0108民初14432号
二审案号(2022)京73民终2201号
一审判决结果

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天成公司赔偿帝欧公司经济损失5万元及合理开支5000元;

二、驳回帝欧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判决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要点


一审法院:

关于被诉行为是否构成侵害商标权。商标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商标的使用是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本案中,根据百度公司提交的证据,可认定天成公司实际添加的关键词为“帝王卫浴代理”,涉案链接标题及描述中均包含“帝王卫浴加盟”,鉴于添加关键词和设置涉案链接标题和描述内容系关系密切的行为的不同环节,故应对其一并评价。涉案链接标题和描述中的“帝王卫浴加盟”直接链接到天成公司经营的网站并指向其提供的商品和服务,故被诉行为对“帝王卫浴加盟”的使用构成商标性使用。涉案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类别包括第11类浴室装置、淋浴器、坐便器等卫浴产品,涉案链接对应的网站主要提供卫浴品牌加盟和卫浴产品批发,服务内容即指向卫浴产品,故被诉行为使用的服务类别与涉案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类别存在密切联系,构成商品与服务的类似。被诉侵权标识“帝王卫浴加盟”中“卫浴加盟”为普遍性用语,即显著部分为“帝王”,与涉案商标构成相同商标。帝欧公司作为“帝王”品牌的所有者可自行提供品牌加盟服务,故被诉行为易使搜索涉案关键词的相关公众误认为涉案网站提供的服务由帝欧公司提供或与帝欧公司存在授权、合作等关系,进而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侵害了帝欧公司对涉案商标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违反了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

二审法院:

经查询,已无涉案网站备案信息,但根据一审中相关备案证明可以证明涉案网站“weiyu.cznongye.com”主办单位为天成公司。上诉人涉案链接标题和描述中“帝王卫浴加盟”直接链接到天成公司经营网站并直接指向卫浴产品,该行为构成商标性使用,易误导消费者任务天成公司与帝欧公司存在关联关系,侵害帝欧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一审法院认定并无不当。


裁判文书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京73民终220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常州市天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虹桥路26号。

法定代表人:吴来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帝欧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简阳市贾家镇工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刘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永杰,北京市荣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十街10号百度大厦2层。

法定代表人:梁志祥,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家兴,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玮,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常州市天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简称天成公司)与被上诉人帝欧家居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帝欧公司)、原审被告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简称百度公司)因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京0108民初14432号判决(简称一审判决),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帝欧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永杰,百度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玮到本院接受了询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天成公司上诉请求: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并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一审诉讼请求,请求判令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1、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存在侵害商标权行为,该事实认定错误。上诉人并非“weiyu.cznongye.com”网站的运营者,上诉人作为餐饮公司不可能在网站推广与经营范围无关的卫浴品牌,也从未发布任何广告。2、上诉人不存在侵权行为,故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即便上诉人存在侵权行为,在被上诉人“帝王”商标知名度不高、上诉人作为餐饮管理者对卫浴品牌并不知晓没有主观恶意,且被上诉人未举证损失情况下,一审判决上诉人赔偿被上诉人5万元经济损失和合理开支5000元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帝欧公司答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不同意上诉人的上诉理由,请求维持一审判决。

百度公司答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不同意上诉人的上诉理由,请求维持一审判决。

帝欧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称:1、判令天成公司、百度公司立即停止将帝欧公司“帝王”商标添加为搜索关键词的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2、天成公司赔偿帝欧公司经济损失8万元及合理开支2万元(公证费2000元,律师费及差旅费18000元);3、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天成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帝欧公司成立于1994年,是一家集设计、研发、生产、销售高品质卫浴及配套产品为一体的现代化卫浴集团,曾获评中国卫浴十大品牌。帝欧公司系4753042号“帝王”商标(简称涉案商标)的商标权人,涉案商标经持续使用与推广,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天成公司未经许可,在百度推广服务中添加关键词“帝王”(简称涉案关键词),使相关公众在百度网中搜索涉案关键词时优先出现天成公司的推广链接“帝王卫浴加盟_优质品牌.厂家供货.全国加盟.点击了解”(简称涉案链接),点击该链接即进入天成公司运营的网站。帝欧公司主张,该行为侵害了其享有的涉案商标专用权,同时攫取了其潜在客户和交易机会,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商业道德,且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天成公司推广的产品与帝欧公司存在特定关联,构成虚假宣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和第八条。百度公司作为百度推广服务的提供者,允许天成公司将明显与其无关的商标设置为推广关键词,没有尽到事前审核义务,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百度公司辩称:不同意帝欧公司全部诉讼请求,理由为:1、涉案链接的描述中明确包含对洁尔曼卫浴的介绍性描述,且涉案链接对应网站的落地页中仅包含对洁尔曼卫浴的介绍而未出现涉案商标或帝欧公司的相关信息,故被诉行为不会导致消费者的混淆误认;2、百度公司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已尽到事前提示和事后监管义务,关键词系用户即时添加,百度公司没有能力对关键词进行逐一的人工审核,虽天成公司的企业名称显示餐饮管理,但其实际业务范围不一定仅限于此,百度公司不具有自动识别能力,故不存在审核不当的过错;3、涉案关键词系天成公司自行添加,与百度公司无关,百度公司在帝欧公司起诉前未收到相关投诉,在收到本案诉讼材料后,及时处理了涉案链接,故百度公司已尽到合理注意义务,不应承担法律责任。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如下:

第4753042号“帝王”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为第11类“澡盆;浴室装置;淋浴器;盥洗盆(卫生设备部件);坐便器;小便器(卫生设施);马桶座圈;淋浴用设备(截止)”,注册人为四川东方洁具厂,后变更为帝欧公司。商标注册有效期为2008年7月7日至2018年7月6日,后续展至2028年7月6日。

为证明涉案商标的知名度,帝欧公司提交的公证书、驰名商标批复、荣誉证书载明:2012年4月27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出具的商标驰字[2012]254号批复认定核定使用在第11类坐便器、小便池(卫生设置)、浴室装置商品上的“帝王”注册商标为驰名商标;2017年至2018年,帝欧公司获评全国产品和服务质量诚信示范企业、全国卫浴行业质量领军企业、全国质量诚信示范企业、全国质量检验稳定合格产品、全国质量信用先进企业,2017年3月,帝欧公司的亚克力牌卫生洁具被授予四川名牌产品称号,2018年帝欧公司成为中国质量检验协会团体会员单位。

本案中,帝欧公司主张,天成公司在百度网中将涉案商标“帝王”添加为关键词进行商业推广,侵害了帝欧公司的涉案商标专用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简称商标法)第五十七条且容易误导消费者,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商业道德,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和第八条。百度公司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构成共同侵权,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为此,其提交的网页截图载明:进入电脑端百度网,截图右下角显示系统时间为2020年10月13日;在搜索框中输入“帝王洁具加盟”并搜索,第三条搜索结果的链接标题为“帝王卫浴加盟_优质品牌.厂家供货.全国加盟.点击了解”,链接描述内容为“洁尔曼卫浴.2020年开卫浴店.帝王卫浴加盟.优质品牌卫浴.无理由退换货.诚招加盟.一手货源.厂家补贴.诚招加盟.款式多价格低.全程帮扶.祝你成功.帝王卫浴加盟.点击咨询”,链接地址为“weiyu.cznongye.com”(简称涉案网站),地址右侧有“广告”标识;将光标移至链接地址右侧的“保”标识,出现的信息栏显示“常州市天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点击涉案链接并进入对应的网站,首页显著位置显示“JIEERMAN洁尔曼卫浴”标识和加盟介绍;点击进入“卫浴厂家-在线客服”的聊天界面,客户回复称“欢迎访问您进入<洁尔曼卫浴厂家>加盟咨询平台”“我是卫浴加盟在线客户,您问您是想咨询卫浴开店吗”。根据ICP备案查询结果,涉案网站域名“cznongye.com”的主办单位为天成公司。

庭审中,帝欧公司确认被诉行为于2021年8月27日停止。

百度公司认可前述证据的真实性,但不认可证明目的:第一,驰名商标批复的作出时间为2012年,无法证明涉案商标当前的知名度,各项证书指向的系帝欧公司的企业名称和相关产品,与商标价值无关;第二,帝欧公司搜索的关键词为“帝王洁具加盟”而非单独的涉案商标,搜索结果展示的多为加盟信息,且涉案网站中未使用涉案商标,故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

百度公司辩称,其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已尽到合理注意义务,不应承担法律责任:第一,其仅系关键词搜索技术服务提供者,且已尽到了事前提醒义务,涉案关键词系天成公司自行添加;第二,百度公司对用户设置的关键词无逐一审查的能力,其已为相关权利人设置了投诉渠道,但其在本案诉讼前未收到相关投诉;第三,百度公司在收到起诉材料后立即处理了相应链接,已尽到事后监管义务。百度公司为此提交:1、(2019)京方正内经证字第3099号公证书,载明百度公司在用户使用推广服务之前,已经在《百度推广服务合同》中提示用户需保证推广网站与添加的关键词有实质关联性,保证推广信息的合法性,避免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或其他合法权益,同时,百度公司设置了多种权利救济渠道并公开了投诉步骤、投诉方式等;2、(2014)京方正内经证字第13886号公证书,载明用户可随时添加和修改关键词及推广信息,且百度公司在用户添加关键词和撰写链接标题、内容描述的过程中多次提示用户认真复核添加的关键词,确保其不违法、侵权且与待推广的网站信息相关,百度已尽到了事前提醒义务;3、(2021)京方正内经证字第766号公证书,载明2021年3月22日在电脑端百度网的搜索栏中分别输入“帝王洁具加盟”时,搜索结果中已不存在天成公司的涉案链接;4、(2021)京方正内经证字第1236号公证书,载明百度推广系统后台显示天成公司于2020年9月22日添加关键词“帝王卫浴代理”。

帝欧公司认可上述证据真实性,但不认可证明目的:第一,百度公司无法证明其与天成公司签订的协议内容与公证书所显示的一致,其后台数据亦不能证明天成公司仅添加了“帝王卫浴代理”这一个关键词;第二,百度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对用户添加的关键词进行了必要审核,其不当排除了自身监管责任,未尽到当前技术水平下应负的合理注意义务。

以上事实,有帝欧公司提交的商标注册证、公证书、批复、荣誉证书、网页截图,百度公司提交的公证书,以及一审法院庭前会议笔录、开庭笔录在案作证。

一审法院认为:

根据涉案商标注册证、荣誉证书、驰名商标批复,帝欧公司对涉案商标享有商标专用权,其有权就他人侵害商标权的行为提起诉讼。本案中,帝欧公司主张天成公司在百度网中其注册商标“帝王”设为关键词进行商业推广的行为侵害其商标专用权,同时构成不正当竞争,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第二条及第八条;百度公司未尽审核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关于被诉行为是否构成侵害商标权。商标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商标的使用是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本案中,根据百度公司提交的证据,可认定天成公司实际添加的关键词为“帝王卫浴代理”,涉案链接标题及描述中均包含“帝王卫浴加盟”,鉴于添加关键词和设置涉案链接标题和描述内容系关系密切的行为的不同环节,故应对其一并评价。涉案链接标题和描述中的“帝王卫浴加盟”直接链接到天成公司经营的网站并指向其提供的商品和服务,故被诉行为对“帝王卫浴加盟”的使用构成商标性使用。涉案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类别包括第11类浴室装置、淋浴器、坐便器等卫浴产品,涉案链接对应的网站主要提供卫浴品牌加盟和卫浴产品批发,服务内容即指向卫浴产品,故被诉行为使用的服务类别与涉案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类别存在密切联系,构成商品与服务的类似。被诉侵权标识“帝王卫浴加盟”中“卫浴加盟”为普遍性用语,即显著部分为“帝王”,与涉案商标构成相同商标。帝欧公司作为“帝王”品牌的所有者可自行提供品牌加盟服务,故被诉行为易使搜索涉案关键词的相关公众误认为涉案网站提供的服务由帝欧公司提供或与帝欧公司存在授权、合作等关系,进而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侵害了帝欧公司对涉案商标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违反了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

关于被诉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因一审法院已适用商标法对被诉行为作出评判,故不再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进行评价。关于帝欧公司主张的涉案网站构成虚假宣传一节,在案证据未显示涉案网站存在与涉案商标或帝欧公司其他商业标识相关的标志,而仅显示洁尔曼卫浴品牌加盟,在帝欧公司未证明天成公司与洁尔曼卫浴品牌不存在联系的情形下,不能证明天成公司通过涉案网站实施了虚假宣传行为,故一审法院对其该项主张亦不予支持。

如前所述,天成公司应就被诉行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关于停止侵权,因涉案关键词对应链接已屏蔽、删除或断开,故对帝欧公司关于停止侵害商标权行为的诉讼请求本院不再予以支持。关于经济损失,鉴于双方均未提交证据证明帝欧公司实际损失或天成公司实际获益,一审法院将综合如下因素酌定赔偿数额:第一,根据在案证据,涉案商标经帝欧公司长期宣传推广,在卫浴领域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第二,涉案网站提供的服务内容为卫浴品牌的加盟,天成公司作为网站经营者对卫浴领域应较为熟悉,其明知或应知帝欧公司及其注册商标,故主观恶意明显;第三,天成公司于2020年9月22日添加了推广关键词“帝王卫浴代理”,根据百度公司提交的证据,被诉行为至迟于2021年3月22日停止,持续时间达半年;第五,帝欧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被诉行为影响范围较广或给其造成严重损失;第六,帝欧公司部分诉讼请求未获支持。据此,一审法院依法酌情判定经济损失数额为5万元。关于帝欧公司为本案所付开支中的合理部分,虽未提交相应票据,鉴于确有代理人参与诉讼,故天成公司应当一并赔偿。

关于百度公司应承担的责任。结合百度公司提交的公证书,其作为提供搜索引擎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商,对被链接网站无逐条审查之义务,其判断是否存在侵权情形的能力亦有限,且其已对用户进行事前提示。此外,涉案关键词由天成公司自行添加,帝欧公司未提交其在诉讼前向百度公司投诉的相关证据,且百度公司在收到本案诉讼材料后及时停止展示涉案链接,已尽到了合理注意义务,不具有主观过错,故百度公司不应承担相应责任。

综上,一审法院依照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第六十三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天成公司赔偿帝欧公司经济损失5万元及合理开支5000元;二、驳回帝欧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院二审期间,各方当事人未提交新证据。

本院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事实一致,对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上述事实,有一审卷宗材料和本院询问笔录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案中,关于帝欧公司、百度公司主张天成公司上诉超期,经查,天成公司于2022年2月9日提起上诉,因疫情原因,一审法院于2022年6月10日收到上诉状。上诉人已于上诉期内提起上诉,符合程序要求。

经查询,已无涉案网站备案信息,但根据一审中相关备案证明可以证明涉案网站“weiyu.cznongye.com”主办单位为天成公司。上诉人涉案链接标题和描述中“帝王卫浴加盟”直接链接到天成公司经营网站并直接指向卫浴产品,该行为构成商标性使用,易误导消费者任务天成公司与帝欧公司存在关联关系,侵害帝欧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一审法院认定并无不当。

关于一审法院确定的赔偿数额是否合理,被上诉人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因上诉人行为遭受的实际损失以及上诉人侵权行为的违法所得,但上诉人侵害被上诉人商标专用权行为,存在减少被上诉人交易机会的可能,一审法院综合考虑涉案商标的知名度、侵权行为的性质、方式、影响范围、主观过错程度及合理费用的实际支出情况等因素酌情确定赔偿数额50000元及合理开支5000元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常州市天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本院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本院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常州市天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一审法院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1175元,由常州市天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司品华

审 判 员 王 坤

审 判 员 卢爱媛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郝 倩

书 记 员 李梦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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