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站公司免费使用eschop软件搭建商城网站,被判赔偿12万!

2022-11-30 08:56:27 源小印

裁判文书摘要

案由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
案号(2021)粤73知民初296号
判决结果

一、被告中山腾宁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停止侵害原告商派软件有限公司对涉案“商派ECShop在线零售应用软件(简称:ECShop)”复制权的行为;

二、被告中山腾宁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商派软件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计12万元;

三、驳回原告商派软件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裁判要点


腾宁公司抗辩其建设的相关网站的部分网址均是长串无规律的字母和数字,并非独立的域名,仅供内部测试学习所用,不是用于商业用途。本院对此认为,被诉36个网址有部分不是独立域名,但构成符合一般网址的结构;从取证过程可知,被诉侵权网站均可通过互联网连接,即,公众均可以通过互联网访问该些网站并获取网站内的信息;相关网站的内容均涉及商品内容或交易,而腾宁公司没有举证或说明相关网页的数据仅属于测试数据;故可以认定网站已实际用于商业目的。另外,腾宁公司的网站展示的“客户案例”包括了被诉网站“三亚乐配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上海润白服装有限公司”的网页内容,可从另一角度反映腾宁公司出于经营目的为客户建设网站。本院对腾宁公司关于建设网站并非用于商业用途的抗辩意见不予采纳。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关于商业许可的市场价格,虽然商派公司提交了两份销售合同拟证明涉案软件商业许可价格,但是其未提交该合同已经实际履行的证据,故仅凭上述两份合同无法证实涉案软件的商业许可价格,则商派公司请求按每套3万元的价格计算涉案损失,本院不予支持。本案中,商派公司未举证证明其实际损失,本院综合考虑:(1)涉案建站软件是免费许可的,但是声明不能用于商业用途;(2)腾宁公司使用商派公司涉案软件建设网站36个,数量多,有一定的侵权规模;(3)腾宁公司在其网站上向公众详细介绍如何去除商派公司涉案软件的版权标识,可见有侵权的主观恶意;(4)腾宁公司在其网站上宣传以1500元的价格为客户提供在线商城网店建设,亦可见腾宁公司建设网站获利空间有限;(5)权利人为维权支出公证费,应予全额支持;(6)根据类案显示,商派公司有陆续针对不同的市场主体提出系列维权诉讼;本院确定腾宁公司赔偿商派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计12万元。林绍强是腾宁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其以个人账户收取建站款项,相关后果仍应归属于腾宁公司,不能凭此认定林绍强直接实施了侵害行为。腾宁公司并非一人公司,腾宁公司的另一股东并非本案诉讼当事人,商派公司不能举证证明林绍强存在滥用公司股东权利的情形,其要求林绍强以夫妻共同财产承担腾宁公司的涉案债务,缺乏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粤73知民初296号

原告:商派软件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裴大鹏,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春,广东大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萍,广东大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腾宁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西区。

法定代表人:林绍强,该公司经理。

被告:林绍强,男。

原告商派软件有限公司(下称商派公司)与被告中山腾宁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下称腾宁公司)、被告林绍强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1年8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商派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春,林绍强本人并同时作为腾宁公司法定代表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商派公司起诉请求判令:1.腾宁公司立即停止侵害、使用商派公司享有著作权的“商派ECShop在线零售应用软件(简称:ECShop)”,卸载和删除擅自使用的全部ECShop在线零售应用软件;2.腾宁公司和林绍强连带赔偿商派公司经济损失100万元(含为调查、取证、制止侵权所支付的维权费、差旅费等合理费用);3.腾宁公司与林绍强负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主要起诉事由:1.商派公司是“商派ECShop在线零售应用软件(简称:ECShop)”的软件著作权人,ECShop是一款专业电商商城系统,适合企业及个人快速构建个性化独立B2C商城,ECShop作为高知名度的开源商城软件,已帮助众多企业创建了独特、差异化的品牌体验。商派公司对“ECShop软件”享有完整的软件著作权,申请了著作权登记。到目前为止,商派公司就该软件开发到4.0版本。2.商派公司发现以腾宁公司名义备案的多个在线商城网站(包括http://lepei.zui88.com/等36个)未经授权,以经营为目的使用涉案计算机软件,获取商业利益及经营性收入,但网站运营商及宣传主体并不是腾宁公司,而是各式各样的商户。经进一步调查发现,腾宁公司是一家专注于企业网站建设推广的专业技术型公司,其拥有一万多客户,遍布全国各地。根据腾宁公司网站宣传可知,腾宁公司以1500元的价格为客户提供在线商城网店建设,从中获取利益收入。腾宁公司使用的软件源代码与商派公司涉案软件2.7.3版本的源代码几乎一模一样,可能就只有两、三页代码差别,腾宁公司侵害了商派公司对涉案软件的复制权、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另外,作为同行业竞争者,腾宁公司未经授权使用涉案计算机软件,再以低价为客户提供在线商城网店建设服务,抢夺了商派公司的客户,同时构成不正当竞争。3.腾宁公司经营范围广、经营规模大,侵权数量大,盈利数额较高,应进行惩罚性赔偿。商派公司软件作品的平均价格是3万元一套,腾宁公司侵权36套,计36套×3万元=108万元,商派公司主张赔偿包含合理费用共100万元。4.林绍强以个人账户收取腾宁公司客户款项,实施共同侵权。同时,腾宁公司的股东林绍强和黄晓君是配偶关系,腾宁公司构成实质性的一人公司。如果林绍强没有证明夫妻财产与公司独立,应当与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腾宁公司答辩称,1.商派公司在GitHub平台发布涉案软件的开源代码,允许软件用于非商业用途。涉案部分被诉网址均是长串无规律的字母和数字,并非独立的域名,是腾宁公司供内部学习不对外公开的测试网址,不是商业用途,在公开的互联网上无法获得,商派公司通过软件后门非法获得该地址。涉案部分被诉网站的运营商与宣传主体也不是腾宁公司。2.腾宁公司与商派公司经营规模差异悬殊,商派公司具有行业影响,而腾宁公司仅做几百元的小企业网站,不可能构成对商派公司的不正当竞争。3.腾宁公司没有所谓的1万多客户,腾宁公司网站上相关的广告语是美化与虚标的营销策略。商派公司的涉案2.7.3版本在2008年开发,现已是淘汰产品,最新4.0版本价格才2万元,且该版本包含了H5端商城、IOSapp、安卓app、小程序商城的附加功能,且是永久使用权与终身售后服务。2008年移动互联网尚未出现,前述功能也不可能有。商派公司在本案中要求的赔偿显然不合理。

林绍强答辩称,法律不禁止腾宁公司在官网展示法定代表人林绍强的个人账号,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客户要求将小额款项由林绍强代交公司,后续财务再核算取得正规发票,也并无不妥。腾宁公司官网显要位置也同时列出了腾宁公司的对公账号,林绍强与腾宁公司没有违背法人制度,林绍强没有滥用股东权及与公司财务混同的情形。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交换和质证。当事人认可对方提交的证据的真实性及合法性,但对部分证据的关联性不作确认。本院经审查认为,相关证据内容与案件争议有关,均采纳作为本案认定事实的依据,就其证明力将综合全案事实加以认定。

本院根据经确认的证据及当事人的陈述,认定事实如下:

(一)相关权利事实

2008年12月1日,国家版权局出具软著登字第117874号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记载:软件名称为“ECShop网上商城管理软件(简称:ECShop)V1.0”,著作权人为上海商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商派科技公司),首次发表日期为2006年6月12日,权利取得方式为受让取得,权利范围为全部权利。

2014年4月17日,商派科技公司出具“情况说明”记载:商派科技公司拥有“商派ECShop在线零售应用软件V2.0”的著作权,该软件于2006年首次对外公开发布。商派科技公司已将该软件的复制权、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全部著作权授予商派科技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商派公司,并授权其以自己名义申请著作权登记,其有权以自己的名义进行维权。

2015年3月26日,国家版权局出具软著登字第0941464号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记载:软件名称为“商派ECShop在线零售应用软件(简称:ECShop)V2.0”,著作权人为商派公司,开发完成日期为2014年10月13日,首次发表日期为2014年11月1日,权利取得方式为全部权利。

2015年3月27日,商派科技公司出具“转让声明”记载:商派科技公司是“ECShop网上商城管理软件V1.0”“商派ECShop在线零售应用软件V2.0”及在V2.0基础上衍生的后续各版本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人。商派科技公司将以上软件著作权转让给商派公司,授权转让时间为2014年4月17日。

根据上海市张江公证处(2020)沪张江证经字第7224号公证书记载:2020年7月24日,商派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在公证人员监督下,使用公证处已经过清洁性检查的电脑连入互联网进入http://github.com,搜索“ECShop”软件,显示“ECShop是一款开源免费的通用电子商务平台构建软件”“2014年6月9日导入2.7.3版本”。下载并安装该软件,安装页面显示有最终用户许可协议,协议内有ECShop网上商店管理系统著作权版权登记号、官方网站介绍,其主要内容为:“使用者:无论个人或组织、盈利与否、用途如何(包括以学习和研究为目的),均需仔细阅读本协议,在理解、同意、并遵守本协议的全部条款后,方可开始使用ECShop软件。本授权协议适用且仅适用于ECShop2.x.x版本。……1.协议许可的权利。Ⅰ.您可以在完全遵守本最终用户授权协议的基础上,将本软件应用于非商业用途(包括个人用户:不具备法人资格的自然人,以个人名义从事电子商务开设网店的;非盈利性用途:从事非盈利性活动的商业机构及非盈利性组织,将ECShop产品用且仅用于产品演示、展示及发布,而并不是用来买卖及盈利的运营活动。……2.协议规定的约束和限制。Ⅰ.未获商业授权之前,不得将本软件用于商业用途(包括但不限于企业法人经营的企业网站、经营性网站、以盈利为目的或实现盈利的网站)。……有关ECShop最终用户协议、商业授权及技术服务的详细内容,均由ECShop官方网站独家提供。……您一旦开始安装ECShop,即被视为完全理解并接受本协议的各项条款,在享有上述条款权力的同时,受到相关的约束和限制。协议许可范围以外的行为,将直接违反本授权协议并构成侵权,我们有权随时终止授权,责令停止损害,并保留追究相关责任的权力”。

(二)被诉侵权事实

腾宁公司是成立于2013年7月3日的有限责任公司,经营网页设计、开发及销售网络软件、硬件及其辅助设备设计等。股东为黄晓君与林绍强。诉讼中,林绍强确认与黄晓君为夫妻关系。

根据上海市张江公证处(2020)沪张江证经字第5891号、第6240号公证书记载:2020年6月24日,商派公司的代理人在公证人员的监督下使用公证机关的计算机联入互联网,随后浏览相关网页并下载文件,公证人员截屏打印。该证据保全内容显示:(1)腾宁公司备案的网站域名为:zui88.com、zui88.com.cn。(2)代理人共保全了36个网址的内容(相关网址及显示的所有者或使用者见本判决书附表)。商派公司支付第5891号公证书公证费2577.6元,支付第6240号公证书公证费1114元。

诉讼中,商派公司提交了ECShop2.7.3版本的源代码、前述36个被诉网站源代码等文件及比对意见。腾宁公司确认该36个网址所涉网页均是腾宁公司使用商派公司的涉案软件进行建设,但网页上的客户信息是从网络上下载的。本院查明,被诉36个网址所涉网页均标示有所有者或使用者以及相应的商业信息,例如,本判决书附表中第1个网址×××.com/的网页显示“三亚乐配水果特产配送版权所有”,网页有热带水果图片以及“订单查询”等内容。第2个网址×××.cn/gen2/807104232/的网页显示“上海润白服装有限公司版权所有”,网页有服装图片,并有“热卖商品”“精品推荐”等内容。

另查,根据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市公证处(2021)浙杭临证内字第2299号公证书记载:2021年3月30日,在腾宁公司的网站×××.com上显示,“全国超过1.2万客户选择腾宁网络做网站”“超过12000案例,7年经验积累”,其中在线商城网店套餐费用是1500元。网站中有“ecshop前后台去掉版权poweredby信息”的详细介绍内容。网站也展示了“客户案例”,其中包括了“三亚乐配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网页内容以及“上海润白服装有限公司”网页内容。网站展示了付款方式,收款账户包括腾宁公司的账户,也包括林绍强的账户。网站中有客户对腾宁公司服务的评价。商派公司支付第2299号公证书公证费500元。

(三)其他事实

为证明涉案软件许可费用,商派公司提交了销售合同两份,具体如下:1.2020年6月9日销售合同,该合同显示商派公司授权上海某公司商业使用“ECShop2.0”,价格为42000元,服务周期为终身授权。2.2020年11月11日销售合同,该合同显示商派公司授权上海某公司使用“ECShop4.0.0”,价格为20000元。

另,商派公司就侵害涉案软件著作权陆续向本院提出针对不同市场主体的民事诉讼。

本院认为,本案为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

本案被诉侵害著作权的行为发生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20年11月11日第三次修正前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前,本案应当适用2010年第二次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3年第二次修订的《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和当时施行的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本案争议是:1.腾宁公司是否实施了侵害商派公司涉案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行为;2.如认定腾宁公司构成著作权侵权行为,腾宁公司是否应当承担停止侵害的民事责任并与林绍强连带承担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3.腾宁公司是否实施了对商派公司不正当竞争的行为并应与林绍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一)关于腾宁公司是否实施了侵害商派公司涉案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行为的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以及《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九条规定,软件著作权属于软件开发者,如无相反证明,在软件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开发者。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等,可以作为证据。在作品或者制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权利人,但有相反的证据除外。本案中,商派公司提交了著作权登记证书、商派科技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转让声明、ECShop官网备案信息等证据证实其为“商派ECShop在线零售应用软件(简称:ECShop)V2.0”著作权人,虽然商派公司主张保护的是该软件2.7.3版本(下称涉案软件),但商派科技公司在“商派ECShop在线零售应用软件(简称:ECShop)V2.0”的转让声明中亦明确将在V2.0基础上衍生的后续各版本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转让给商派公司,故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上述证据足以证实商派公司为涉案软件的著作权人,其享有的著作权依法应受保护。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相关规定了软件著作权人享有的相关权利。其中包括:复制权,即将软件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软件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软件,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软件的权利。诉讼中,商派公司提交了被诉36个网址所涉网站的源代码对比文件,腾宁公司确认该36个网址所涉网站均是腾宁公司使用商派公司的涉案软件进行建设,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定,腾宁公司实施了侵害涉案计算机软件复制权的行为。商派公司另主张腾宁公司同时实施了侵害涉案软件发行权以及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本院对此认为,从查明事实显示,腾宁公司没有向公众提供涉案软件的复制件的行为,同时也没有令公众可以在个人选定时间和地点获得涉案软件的行为,故本院对商派公司关于侵害涉案软件发行权以及信息网络传播权行为的相关主张不予采纳。

腾宁公司抗辩其建设的相关网站的部分网址均是长串无规律的字母和数字,并非独立的域名,仅供内部测试学习所用,不是用于商业用途。本院对此认为,被诉36个网址有部分不是独立域名,但构成符合一般网址的结构;从取证过程可知,被诉侵权网站均可通过互联网连接,即,公众均可以通过互联网访问该些网站并获取网站内的信息;相关网站的内容均涉及商品内容或交易,而腾宁公司没有举证或说明相关网页的数据仅属于测试数据;故可以认定网站已实际用于商业目的。另外,腾宁公司的网站展示的“客户案例”包括了被诉网站“三亚乐配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上海润白服装有限公司”的网页内容,可从另一角度反映腾宁公司出于经营目的为客户建设网站。本院对腾宁公司关于建设网站并非用于商业用途的抗辩意见不予采纳。

(二)关于腾宁公司是否应当承担停止侵害的民事责任并与林绍强连带承担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其作品的,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根据《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行为人,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腾宁公司的涉案行为构成侵权,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商派公司要求腾宁公司停止使用涉案软件,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赔偿数额。商派公司于本案中主张适用惩罚性赔偿,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明确规定侵害知识产权案件可以主张惩罚性赔偿,该法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而本案侵权行为发生于前法施行之前,本案不宜适用惩罚性损害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关于商业许可的市场价格,虽然商派公司提交了两份销售合同拟证明涉案软件商业许可价格,但是其未提交该合同已经实际履行的证据,故仅凭上述两份合同无法证实涉案软件的商业许可价格,则商派公司请求按每套3万元的价格计算涉案损失,本院不予支持。本案中,商派公司未举证证明其实际损失,本院综合考虑:(1)涉案建站软件是免费许可的,但是声明不能用于商业用途;(2)腾宁公司使用商派公司涉案软件建设网站36个,数量多,有一定的侵权规模;(3)腾宁公司在其网站上向公众详细介绍如何去除商派公司涉案软件的版权标识,可见有侵权的主观恶意;(4)腾宁公司在其网站上宣传以1500元的价格为客户提供在线商城网店建设,亦可见腾宁公司建设网站获利空间有限;(5)权利人为维权支出公证费,应予全额支持;(6)根据类案显示,商派公司有陆续针对不同的市场主体提出系列维权诉讼;本院确定腾宁公司赔偿商派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计12万元。林绍强是腾宁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其以个人账户收取建站款项,相关后果仍应归属于腾宁公司,不能凭此认定林绍强直接实施了侵害行为。腾宁公司并非一人公司,腾宁公司的另一股东并非本案诉讼当事人,商派公司不能举证证明林绍强存在滥用公司股东权利的情形,其要求林绍强以夫妻共同财产承担腾宁公司的涉案债务,缺乏法律依据。

(三)关于腾宁公司是否实施了对商派公司不正当竞争行为并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的问题

商派公司于本案中主张腾宁公司低价抢夺其客户,从中获取利益构成不正当竞争。本院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2]9号)第二十四条规定,对于同一侵权人针对同一主体在同一时间和地域范围实施的侵权行为,人民法院已经认定侵害著作权、专利权或者注册商标专用权等并判令承担民事责任,当事人又以该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为由请求同一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院已就腾宁公司涉案侵害商派公司著作权行为认定其应承担民事责任,商派公司该相同的侵害行为另要求认定腾宁公司实施了不正当竞争行为,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年修正)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山腾宁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停止侵害原告商派软件有限公司对涉案“商派ECShop在线零售应用软件(简称:ECShop)”复制权的行为;

二、被告中山腾宁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商派软件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计12万元;

三、驳回原告商派软件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800元,由中山腾宁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8800元,商派软件有限公司负担5000元。商派软件有限公司已预缴13800元,因其在诉讼中同意对方当事人就应负担部分的受理费于执行生效判决时向其迳付,本院对受理费不另作退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第六条的规定,本案需要强制执行的,由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最高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刘培英

人民陪审员  黄穗玉

人民陪审员  卫永豪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一日

法官 助理  梁希灵

书 记 员  郑佩敏

书 记 员  郭泽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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