软件判例 | 淘宝店铺销售破解软件,淘宝接投诉后未采取必要措施,承担部分连带责任

2022-10-25 17:56:37 源小印

裁判文书摘要

案由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
一审案号(2020)湘01知民初186号
二审案号(2021)最高法知民终1504号
一审判决结果

一、冠捷公司自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停止复制、发行杨运英“道路测设大师”计算机软件的行为;

二、冠捷公司自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杨运英经济损失200000元;

三、冠捷公司自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杨运英合理维权费用23375元;

四、淘宝公司在上述第二项、第三项赔偿数额的20000元范围内与冠捷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五、驳回杨运英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判决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要点


权利人提供免费软件下载,销售是否侵害复制权:

冠捷公司还主张,杨运英在其个人网站提供正版软件供免费下载,且被诉侵权软件来源于上游软件批发商,因此冠捷公司的复制行为是合法的。对此,本院认为,首先,杨运英是否提供免费正版软件下载与本案无关。权利人基于营销、推广等因素考虑,可以决定免费向普通用户提供其享有著作权的软件,这是法律赋予的权利,也是其对自身权利的处分。其次,杨运英在其个人网站销售涉案软件及其更新版本,其网页显示道路测设大师软件单价2480元,个人优惠价2200元。由此可知,即便杨运英提供涉案软件的免费下载,但是该软件的正常使用或者长期使用仍需要支付对价。最后,无论被诉侵权软件是否来源于上游软件批发商,由于冠捷公司没有举证证明上游软件批发商向其提供软件的行为已获得杨运英授权或者具有合法来源,其复制行为仍然构成侵权。

“刷单”能否认定为实际销售数量:

关于冠捷公司的上诉主张。诚实信用原则是市场主体参与市场经营活动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对于销售者主张其销售行为属于刷单等虚假交易行为的,除非有充足的证据足以证明,否则人民法院对其该项抗辩不予支持。本案中,冠捷公司主张其销售数据中部分交易属于刷单,但是其提交的证据不足以支持该项主张,故对其该项上诉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淘宝公司的责任承担: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中,杨运英于2020年4月1日向淘宝公司提交投诉称:冠捷公司销售的被诉侵权软件侵害了其著作权,投诉所附网页图片显示冠捷公司销售的商品页面标注版权所有人为杨运英,投诉所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显示“道路测设大师软件v6.3”的著作权人为杨运英。上述证据可以初步证明冠捷公司销售的被诉侵权软件侵害了杨运英对涉案软件享有的著作权。但淘宝公司在接到杨运英投诉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故应当对损害扩大部分与冠捷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原审法院综合考虑淘宝公司在冠捷公司侵权行为中的作用,结合杨运英损失扩大期间冠捷公司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成交价格及交易量,酌情确定淘宝公司在冠捷公司赔偿的2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裁判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最高法知民终150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杨运英,男,1975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嫱,湖南蜜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阳曙文,湖南蜜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冠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南湾街道怡乐花园2栋301。

法定代表人:程宇华,该公司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青,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明,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蒋凡,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秋子,北京坤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珊珊,北京坤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杨运英因与上诉人深圳市冠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冠捷公司)、上诉人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淘宝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5月10日作出的(2020)湘01知民初1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8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21年10月29日询问当事人,上诉人杨运英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嫱、阳曙文,上诉人冠捷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何青、李明,上诉人淘宝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秋子、孔珊珊到庭参加询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杨运英上诉请求:1.维持原审判决第一项、第三项,撤销原审判决第五项;2.改判原审判决第二项为“冠捷公司自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杨运英经济损失1176625元”;3.改判原审判决第四项为“淘宝公司对冠捷公司的第二项、第三项的赔偿数额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事实及理由:(一)淘宝公司在收到投诉通知后,应当知晓冠捷公司利用网络服务侵害杨运英的“道路测设大师”软件(以下简称涉案软件)的著作权,却未依法采取断开链接等方式处理,放任冠捷公司持续侵权。(二)原审判决确定的赔偿金额过低。1.根据淘宝公司的统计,被诉侵权软件一个月的销量就达到431套,而杨运英从投诉到起诉长达四个多月,销量预计应在1500套以上。即使按照淘宝网后台数据,冠捷公司从2020年3月21日至9月14日的总销售量亦达到了540套(不包括公证购买的1套)。2.本案应当依据涉案软件的销售价格确定赔偿数额。杨运英已经提供了发票和官方定价,足以证明涉案软件的销售价格。

冠捷公司辩称:(一)杨运英最晚在2020年4月1日已经知晓冠捷公司销售被诉侵权软件,但是杨运英从未联系过冠捷公司,放任侵权损害扩大,杨运英对此具有明显过错,应减轻冠捷公司的赔偿责任。(二)冠捷公司销售被诉侵权软件的数据绝大部分是刷单形成,真实交易金额很小。

淘宝公司辩称:(一)淘宝公司第一次未通过杨运英的投诉审核是因为其提交的材料不全,不足以证明存在侵权行为;淘宝公司后续三次未通过投诉审核,是因为无法判断被诉侵权软件不能升级即为盗版这一结论的真实性。淘宝公司不具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应当免责。(二)即使认定淘宝公司存在未及时采取措施致使损失扩大,因为杨运英的第一次投诉不应认定为有效通知,淘宝公司亦不应对被诉侵权软件自2020年4月1日起至7月7日的销售额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冠捷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依法发回重审或改判驳回杨运英的全部诉讼请求;2.一、二审诉讼费由杨运英承担。事实及理由:(一)冠捷公司未侵害涉案软件的复制权和发行权。1.冠捷公司销售的被诉侵权软件均是向QQ用户名为“软件批发,最新版”的软件批发商购买得来。2.冠捷公司提供软件下载源的过程不涉及转移有形载体,且加密狗U盘独立于涉案软件,冠捷公司没有侵害涉案软件的发行权。3.杨运英在其网站上免费许可所有人下载安装涉案软件,冠捷公司收到软件批发商发送的软件安装包后,将其上传到私人百度网盘的复制行为也是合法的,冠捷公司向特定用户提供百度网盘下载链接,用户通过点击链接下载安装的复制行为,也因杨运英的免费许可而不构成侵害复制权。4.冠捷公司未实施复制加密狗U盘的行为,加密狗U盘是上游软件批发商提供,而且被诉侵权软件可以免费安装试用30天,说明无需加密狗U盘就可以完成安装。(二)冠捷公司从2020年3月下旬才开始销售被诉侵权软件,2020年4月17日才进行第一笔真实交易。冠捷公司2020年9月14日接到淘宝平台的通知并得知可能构成侵权后,便立即对淘宝店铺和被诉侵权软件采取了关停、下架等措施。(三)原审判赔金额明显过高。1.冠捷公司原审提交的公证书记载了冠捷公司2020年1月至9月销售被诉侵权软件的全部数据。扣除刷单和杨运英公证购买的软件数量,冠捷公司实际销售被诉侵权软件的套数为49套,销售金额为5145元,扣除购买成本2010元,冠捷公司实际获利仅为3135元。2.确定本案判赔金额应当考虑涉案软件的类型、侵权行为性质、冠捷公司的交易规模和主观恶意程度、权利人自身过错等因素,而且还应参考其他类似案件的判赔金额。

杨运英辩称:(一)无论冠捷公司是通过何种方式销售被诉侵权软件,都是销售涉案软件复制品的行为,构成侵权。(二)涉案软件包括软件代码和加密狗,冠捷公司不但提供了被诉侵权软件的下载链接,还提供了实体的加密狗。(三)冠捷公司至少销售了540套软件。

淘宝公司述称:淘宝公司不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应当免责。即使认定淘宝公司存在未及时采取措施致使损失扩大,其亦不应对被诉侵权软件从2020年4月1日起至7月7日的销售额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淘宝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第四项,依法改判淘宝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2.二审上诉费由杨运英、冠捷公司承担。事实及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以下简称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通知-删除”规则是网络交易平台的免责条件,但不符合免责条件并不必然承担责任,是否承担责任仍应按照侵权的一般规则即是否具有过错进行判断。根据杨运英投诉时提交的材料,淘宝公司无法判断被诉侵权软件是否为盗版软件,因此,淘宝公司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连带责任。

杨运英辩称:杨运英在投诉时已经提供了充分证据可以证明冠捷公司销售的被诉侵权软件构成侵权。

冠捷公司的答辩意见同前。

杨运英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原审法院于2020年8月14日立案受理,杨运英起诉请求:1.冠捷公司立即停止侵害涉案软件著作权的行为,即停止复制、发行、销售涉案侵权软件;2.冠捷公司、淘宝公司连带赔偿杨运英经济损失、合理维权支出共计120万元;3.淘宝公司对其经营的淘宝网及其二手平台(闲鱼网)上的所有侵犯杨运英涉案著作权的产品立即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终止交易和服务等必要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商家:宝宝zxbdyq、tb160736607、陈潮灿、我代表楠楠、轩妮琬儿、沐子田溪、智慧淘淘、yy于俊萍、tb632065791、tb866987374、一点淘购、陈建刚123123、tb490651710、yuandixiaodi521、陈益锐001、双运信息电子科技、酷鞋都、tb160736607、陈潮灿、yangfan1504731****、tb2051119723、tb2237980_00、烂泥冲传奇、一水年华、yafei9197、冠捷科技2018;4.本案诉讼费由冠捷公司、淘宝公司负担。

冠捷公司原审辩称:(一)冠捷公司的行为不构成侵权。冠捷公司并非涉案软件的制作者和复制者,不存在主观故意,并已对涉案店铺和软件采取关停、下架的措施。(二)杨运英不能证明其实际损失,冠捷公司销售涉案软件的实际金额仅5145元,杨运英主张的赔偿金额过高。(三)杨运英关于维权费用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淘宝公司原审辩称:(一)淘宝公司为提供信息发布平台的服务提供商,并非商品信息的发布者,因用户发布信息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用户自行承担。(二)淘宝公司在杨运英投诉前,并不知晓被诉侵权软件的存在,对侵权行为的发生不存在主观过错。(三)淘宝公司在事前已尽到注意义务,在事后已采取制止侵权的必要措施。(四)杨运英诉求金额过高。

原审法院主要查明事实:

杨运英于2011年12月26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登记“道路测设大师软件V6.3”,该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载明著作权人为杨运英,开发完成日期和首次发表日期为2011年10月18日,权利取得方式为原始取得。杨运英在其个人主办的网站“启飞软件”(网址:www.yyqf.com)发行上述软件及其更新版本。其网页显示道路测设大师软件单价2480元,个人优惠价2200元,道路测设大师安卓版软件单价300元,个人优惠价200元,道路测设大师安卓版必须同时购买或已经购买由道路测设大师电脑版才能购买注册,不能单独购买。同时,其个人网站还显示了涉案软件的7.1、7.2、7.3、7.5、7.8、8.1、8.2、8.5、9.7版本的更新时间和更新内容。其中2017年4月22日的8.1版本主要更新内容为添加根据隧道中线计算边桩坐标的功能,可连续批量计算也可单桩号计算;数字地面模型可直接选择生成施工线;数字地面模型添加按角度过滤功能。

2020年8月4日,湖南省长沙市星城公证处作出(2020)湘长星证民字第7467号公证书。该公证书载明,申请人杨运英的委托代理人谢嫱于2020年7月17日来到该处称,为固定证据,申请对其操作电脑在网站上进行购买的过程及内容进行证据保全。在该处接待大厅,在公证员欧阳真君、公证员助理陶佳蓉监督下,谢嫱使用该处台式电脑登录淘宝网,搜索进入名称为u{3591421860}的店铺,点击进入名称为“道路测设大师8.0版坐标计算”的商品页面,点击企业店铺弹框内的公司信息、网店经营者营业执照信息,登录阿里旺旺与上述店铺聊天并支付105元购买软件。其公证保全网页显示,上述店铺商品信息中软件为道路测设大师8.0版,价格显示为10-105元,显示交易成功数为431,网页内显示版权所有人为杨运英,商品详情还包含了软件界面展示和功能简介。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还通过淘宝聊天软件阿里旺旺与网名冠捷科技2018的店铺卖家聊天,询问软件版本涉升级问题,卖家承诺没有问题。

2020年8月4日,湖南省长沙市星城公证处作出(2020)湘长星证民字第7468号公证书。该公证书载明,2020年7月21日上午,公证员欧阳真君和公证员助理陶佳蓉与申请人杨运英的委托代理人谢嫱一同来到位于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东风路鸥波港湾大厦的菜鸟驿站长沙鸥波港湾店,谢嫱向该菜鸟驿站的工作人员出示其手机短信内的取件码,工作人员将一个快递包裹取出交公证员保管。欧阳真君携带该快递包裹与陶佳蓉、谢嫱一同来到公证处的录音录像室。公证员使用自己的iphone手机对该快递包裹的外观进行拍照,随后,公证员拆开了该快递包裹。包裹里有一黄色袋子,内装有一个标有“道路测设大师8.0(新)”“售后扫我2020/06/17”字样的U盘及一根红色挂绳,公证员使用自己的iphone手机对包裹内物品进行拍照,包裹内的U盘由公证员保管。随后,在公证员和陶佳蓉的监督下,谢嫱使用该处电脑登录淘宝网,进入我的淘宝中已买到的宝贝,点击查看物流,并登录阿里旺旺与为u{3591421860}店铺聊天,点击店铺提供的百度网盘链接下载软件并安装,登录QQ聊天软件,添加店铺提供的QQ号码为好友询问升级新版本事宜,对安装后的软件内容进行截屏,随后登录淘宝网对购买的“道路测设大师8.0坐标计算”商品确认收货、付款。公证书附图显示,订单货物通过中通快递邮寄,包裹信息与淘宝网站内显示的快递信息一致。被诉侵权软件安装许可协议显示“本软件产品的版权归软件作者杨运英所有,受版权法及其他知识产权法及条约的保护。用户获得的只是本软件的使用权,您不得删除本软件及其他副本上一切关于版权的信息;销售、出租本软件产品的任何部分;制作和提供该软件的注册机及破解程序,对本软件进行反向工程、如反汇编,反编译等……”安装向导完成后显示“加密锁没有插入,或者软件与锁不是对应的,不正确的加密锁会导致计算错误,本次计算结果请暂勿使用,请保存数据后退出,重新插入加密狗,然后再打开程序计算。如尚未购买,请与作者联系。软件作者:杨运英,作者网站:www.yyqf.com,电子邮件:yyqfsoft@163.com、support@yyqf.com,手机:1357492****”。安装完成后,点击软件帮助界面,弹出的窗口也显示如之前相同的版权信息。申请人添加了阿里旺旺提供的联系QQ,并通过QQ聊天软件与名称为“冠捷邓工09号”沟通软件升级问题,对方称软件不能升级。

2020年9月30日,广东省深圳市深圳公证处作出(2020)深证字第114601号公证书。该公证书载明,申请人冠捷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程宇华于2020年9月30日来到该处申请网页保全证据公证。在公证员李燕灵与工作人员陈丽的监督下,程宇华操作该处的计算机,登录千牛工作台,对卖家工作台内的订单截图,并生成报表。公证网页截图显示,申请人登录千牛工作台查看道路测设大师8.0软件销售情况,并将报表批量导出。申请人对报表进行了颜色填充,并指出填充黄色和橙色内容的销售均为刷单,填充绿色的销售为杨运英公证购买,无填充的是实际销售数量。

杨运英为本案维权支出了律师费2万元、公证费3000元、公证打印费375元。

原审法院另查明,冠捷公司成立于2017年11月1日,注册资本100万元,经营范围包括计算机软件研发、销售,技术咨询及技术开发,机械产品、电子产品、通信工程产品的研发、销售及其他国内贸易,经营进出口业务。冠捷公司提交的淘宝网网页截图显示,u{3591421860}店铺已不能在该网站中搜索出。淘宝公司成立于2003年9月4日,注册资本6500万元,经营范围包括利用信息网络进行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等。

原审法院认为:

(一)关于涉案软件的权利归属

杨运英提交的2011年12月6日登记的软著登字第0354811号《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载明其系道路测设大师软件V6.3的著作权人。杨运英个人运营的网站www.yyqf.com中记录了道路测设大师软件的7.X、8.X、9.X、10.X版本开发和更新情况,软件的关于道路测设大师窗口中也载明“版权所有杨运英”的字样。综合上述事实,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形下,道路测设大师软件V6.3及7.X、8.X、9.X、10.X版本的著作权均为杨运英享有。

(二)关于冠捷公司是否侵害杨运英的涉案软件著作权

(2020)湘长星证民字第7467、7468号公证书可以证明冠捷公司经营的淘宝店铺销售“道路测设大师8.0版坐标计算”软件。被诉侵权软件商品页面中注明了杨运英为版权方,还写明了杨运英的个人网站、手机号码、电子邮箱等个人信息;被诉侵权软件下载后无法连接官方服务器,不能自动升级,而软件安装过程中的用户协议中明确载明了“在更高版本发布前注册本版本的用户,获得免费升级的权利”;同时经原审当庭演示,被诉侵权软件与公证书中软件的运行界面基本相同,而软件界面反映了计算机程序中代码化指令序列和程序调用文档的内容,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可据此推定被诉侵权软件与杨运英软件相同。冠捷公司销售的被诉侵权软件系未经授权的盗版软件,冠捷公司未经许可的销售行为侵害了杨运英对涉案软件享有的发行权。

冠捷公司通过淘宝店铺提供了被诉侵权软件的百度网盘下载链接和网盘提取码,还提供了加密狗驱动和加密锁U盘,使得被诉侵权软件可以通过破解加密进行安装,通过公证书可知,在没有加密驱动和加密U盘的情形下,安装无法完成,在冠捷公司不能说明其网盘内软件来源和加密狗驱动、加密锁U盘来源的情形下,冠捷公司提供软件下载源和破解工具的行为侵害了杨运英对涉案软件享有的复制权。

(三)关于淘宝公司是否构成侵权

网络服务提供者自行设定的投诉规则不得影响权利人依法维护其自身合法权利。杨运英自2020年4月起,多次投诉冠捷公司淘宝店铺侵权,且提交了软件登记证书、被诉店铺页面信息等证据,该投诉的结果显示投诉审核未通过,而冠捷公司提交的公证书显示被诉侵权软件在2020年4月至9月期间仍持续销售。在杨运英提供了充分证据证明冠捷公司的淘宝店铺存在侵权可能时,淘宝公司以自己的判定规则认定杨运英投诉不通过,对其投诉不予处理,未尽到合理审查义务,属于在接到权利人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情形,构成侵权,应当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冠捷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四)关于冠捷公司和淘宝公司的法律责任

冠捷公司通过提供软件下载源、加密U盘和网络销售侵害涉案软件的复制权和发行权,杨运英诉请要求冠捷公司停止侵权、赔偿损失于法有据。鉴于杨运英的实际损失和冠捷公司的违法所得均无法计算,根据涉案软件的正版销售价格、冠捷公司网络销售的软件成交价格、交易规模、时间、主观故意等侵权情节,酌情认定冠捷公司向杨运英赔偿经济损失20万元。关于合理维权费用,杨运英就其主张的律师费、公证费、打印费均提交了相关票据,且有律师出庭和公证文本的事实佐证,应予支持。

淘宝公司未及时采取措施致杨运英损失扩大,应根据杨运英的诉请承担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鉴于冠捷公司提交的淘宝网网页截图可以证明其淘宝店铺和商品均已下架,对杨运英要求淘宝公司将涉案软件商品链接采取删除、屏蔽等措施的诉请不再予以判决。考虑淘宝公司在冠捷公司侵权行为中的作用,结合杨运英损失扩大期间冠捷公司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成交价格及交易量,酌情确定淘宝公司在冠捷公司赔偿数额的2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杨运英还诉请要求淘宝公司对其淘宝网和闲鱼网上包括宝宝zxbdyq、tb160736607、陈潮灿、我代表楠楠、轩妮琬儿、沐子田溪、智慧淘淘、yy于俊萍、tb632065791、tb866987374、一点淘购、陈建刚123123、tb490651710、yuandixiaodi521、陈益锐001、双运信息电子科技、酷鞋都、tb160736607、陈潮灿、yangfan1504731****、tb2051119723、tb2237980_00、烂泥冲传奇、一水年华、yafei9197在内的商家侵害涉案软件著作权的产品采取删除、屏蔽等必要措施,但上述店铺并非冠捷公司经营,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杨运英可在查清店铺经营主体后另行起诉。

原审法院判决:一、冠捷公司自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停止复制、发行杨运英“道路测设大师”计算机软件的行为;二、冠捷公司自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杨运英经济损失200000元;三、冠捷公司自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杨运英合理维权费用23375元;四、淘宝公司在上述第二项、第三项赔偿数额的20000元范围内与冠捷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五、驳回杨运英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15600元,由杨运英负担5000元,冠捷公司负担10000元,淘宝公司负担600元。

二审中,杨运英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

证据1.(2021)湘长星证民字第3644号公证书,拟证明淘宝公司在原审庭审时承诺对涉嫌侵权的软件采取必要措施,但原审庭审后被诉侵权的商家仍在实施侵权行为,淘宝公司存在过错。

证据2.纬地系列软件报价单,拟证明与涉案软件类似的纬地系列软件价格是5.68万元,涉案软件价值高。

冠捷公司的质证意见为:杨运英提交的证据1、证据2超出举证期限,法院不应接受。如果接受,对证据1的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但该公证书记载的卖家不是冠捷公司,也不是杨运英诉讼请求涉及的卖家,不能达到其证明目的。对证据2的真实性、合法性及与本案事实的关联性均有异议,该报价单是不完整的图片,没有公司盖章,纬地系列软件并非涉案软件。

淘宝公司的质证意见为:证据1、证据2超出举证期限,法院不应接受。如果接受,对证据1的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但该公证书记载的卖家不是冠捷公司,该证据与本案无关。对证据2的真实性、合法性及与本案事实的关联性均有异议,该报价单没有公司盖章,也没有来源证明,无法核实其真实性,且影响软件价格的因素很多,该证据不能证明涉案软件的价值。

本院的认证意见为:证据1涉及的卖家并非冠捷公司,与本案待证事实不具有关联性,本院不予采信;证据2的来源无法确认,真实性无法核实,且该软件与涉案软件无关,其价格不足以证明涉案软件的市场价值,本院不予采信。

冠捷公司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

证据1.(2021)深龙华证字第6477号公证书,拟证明冠捷公司并非涉案软件的制作者和复制者,冠捷公司销售的涉案软件均是向QQ用户名为“软件批发,最新版”的软件批发商购买。

证据2.(2021)深龙华证字第6494号公证书。

证据3.程宇华与赵先玲的结婚证。

证据4.2020年6月9日的QQ聊天记录截图。

证据2-4拟证明冠捷公司向软件批发商购买涉案软件的单价为30元。

证据5.启飞软件网站截图及QQ群成员信息截图,拟证明杨运英涉案软件有四个QQ群,建立超过10年,加起来只有两千余人,涉案软件知名度低,原审判赔数额过高。

证据6.杨运英原审提交的证据目录,拟证明杨运英在2020年4月1日已经发现冠捷公司实施被诉侵权行为,但未及时制止,杨运英对扩大的损失也存在过错。

证据7.(2020)湘01知民初5号判决书,拟证明原审法院未遵循“类案同判”规则,本案判赔数额过高。

证据8.录音材料,拟证明涉案软件市场销量小,杨运英销售涉案软件的获利极低,杨运英存在放任冠捷公司销售被诉侵权软件,然后通过诉讼来获得高额赔偿的情形。

杨运英的质证意见为:认可证据1的形式真实性、合法性,不认可关联性,QQ聊天记录可以进行删减后再做公证,不能反映真实交易量。认可证据2的形式真实性、合法性,不认可关联性。认可证据3的真实性,不认可关联性。不认可证据4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转账记录同样可以删减后再做公证。证据2-4不能反映被诉侵权软件真实交易情况。不认可证据5的关联性,软件知名度与软件市场价值无关,技术含量才是软件价值的关键因素。不认可证据6的关联性,杨运英只有通过诉讼渠道才能得知冠捷公司的卖家信息。不认可证据7的关联性,该案与本案无关。认可证据8的真实性、合法性,不认可关联性,该证据反而能证明冠捷公司本可以通过正规渠道购买涉案软件,但是却销售盗版软件。

淘宝公司的质证意见为:认可证据1、证据2的形式真实性,公证内容是否真实,无法核实。认可证据3、证据5、证据6、证据7的真实性、合法性及与本案事实的关联性。证据4、证据8的真实性无法核实。

本院的认证意见为:杨运英、淘宝公司认可证据1、证据2的形式真实性以及证据3、证据5的真实性,本院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上述证据能否达到证明目的则需结合全案事实予以综合认定。证据4是QQ聊天记录截屏,聊天者的身份及聊天内容的真实性均无法确认,本院不予采信。证据6是原审在案材料,不属于二审新证据。证据7与本案无关。对证据8的真实性予以确认,该证据能否达到证明目的则需结合全案事实予以综合认定。

淘宝公司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

证据1.投诉页截图。

证据2.投诉所附材料。

证据1-2拟证明杨运英于2020年4月1日第一次提起投诉,投诉所附资料不能证明被诉侵权软件为盗版软件。

证据3.(2017)京中信内经证字第20816号公证书及所附《淘宝平台服务协议》。

证据4.《知识产权保护平台使用协议》。

证据3-4拟证明淘宝公司依据平台规则处理投诉,客服人员只是以普通人视角对侵权内容进行判断,除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外,淘宝公司对争议调处免责。

杨运英的质证意见为:认可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不认可关联性,杨运英提交的投诉材料充分,淘宝公司本应立即采取措施制止侵权。

冠捷公司以未涉及冠捷公司为由,对淘宝公司二审提交的证据不发表质证意见。

本院的认证意见为:杨运英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可,冠捷公司未提出异议,本院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至于上述证据能否达到其证明目的则需结合全案事实予以综合认定。

原审查明的事实基本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另查明:

2020年4月1日,杨运英向淘宝公司提交投诉称冠捷公司在淘宝网店销售“道路测设大师8.0版”软件的行为侵害其著作权,投诉所附网页图片显示冠捷公司销售上述软件的商品页面标注版权所有人为杨运英,投诉所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显示“道路测设大师软件v6.3”的著作权人为杨运英。

二审中,冠捷公司确认其收到上游软件批发商发送的软件安装包后,将软件安装包保存到该公司的百度网盘。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中,因被诉侵权行为发生在2009年10月1日以后、2021年6月1日之前,故本案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年修正,以下简称著作权法)、《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2013年修订,以下简称软件保护条例)、侵权责任法等相关法律、司法解释规定。根据当事人的诉辩意见并结合本院查明的事实,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问题是:(一)冠捷公司是否侵害了涉案软件的复制权、发行权;(二)原审法院判决冠捷公司赔偿杨运英经济损失20万元是否恰当;(三)淘宝公司的责任承担。

(一)关于冠捷公司是否侵害了涉案软件的复制权、发行权

软件保护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软件著作权人享有复制权,即将软件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第八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软件著作权人享有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软件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本案中,冠捷公司在其淘宝网店销售的被诉侵权软件商品页面中注明了杨运英为版权方,还写明了杨运英的个人网站、手机号码、电子邮箱等个人信息,据此可以推定被诉侵权软件与涉案软件相同。由于冠捷公司不能证明被诉侵权软件具有合法来源或者获得了权利人的授权,故冠捷公司侵害了杨运英就涉案软件享有的发行权。冠捷公司向用户提供被诉侵权软件的软件下载源,还提供了加密狗驱动和加密锁U盘,使得被诉侵权软件可以通过破解加密方式进行安装;且冠捷公司二审确认其将软件安装包保存于百度网盘供不同的用户下载,故冠捷公司侵害了杨运英就涉案软件享有的复制权。

冠捷公司还主张,杨运英在其个人网站提供正版软件供免费下载,且被诉侵权软件来源于上游软件批发商,因此冠捷公司的复制行为是合法的。对此,本院认为,首先,杨运英是否提供免费正版软件下载与本案无关。权利人基于营销、推广等因素考虑,可以决定免费向普通用户提供其享有著作权的软件,这是法律赋予的权利,也是其对自身权利的处分。其次,杨运英在其个人网站销售涉案软件及其更新版本,其网页显示道路测设大师软件单价2480元,个人优惠价2200元。由此可知,即便杨运英提供涉案软件的免费下载,但是该软件的正常使用或者长期使用仍需要支付对价。最后,无论被诉侵权软件是否来源于上游软件批发商,由于冠捷公司没有举证证明上游软件批发商向其提供软件的行为已获得杨运英授权或者具有合法来源,其复制行为仍然构成侵权。

综上,冠捷公司关于其未侵害杨运英涉案软件复制权、发行权的上诉请求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支持。

(二)关于原审法院判决冠捷公司赔偿杨运英经济损失20万元是否恰当

软件保护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侵犯软件著作权的赔偿数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确定。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本案中,杨运英主张原审法院确定的判赔金额过低,应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来计算赔偿数额;冠捷公司主张原审法院确定的判赔金额过高,应根据其实际获利计算赔偿数额。对此,本院认为:

关于杨运英的上诉主张。首先,关于软件的售价。由于软件的售价通常还包含安装、培训、咨询、维护、升级等售后服务,而冠捷公司销售的被诉侵权软件并未包括上诉服务,故杨运英主张以其提交的软件售价计算损失,依据不足。其次,原审法院在确定本案赔偿金额时,亦已充分考量了涉案软件销售价格、冠捷公司的销售数量。

关于冠捷公司的上诉主张。诚实信用原则是市场主体参与市场经营活动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对于销售者主张其销售行为属于刷单等虚假交易行为的,除非有充足的证据足以证明,否则人民法院对其该项抗辩不予支持。本案中,冠捷公司主张其销售数据中部分交易属于刷单,但是其提交的证据不足以支持该项主张,故对其该项上诉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在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均难以确定的情况下,原审法院综合考虑杨运英的涉案软件销售价格、冠捷公司网络销售的软件成交价格、交易规模、时间、主观故意等侵权情节,酌情确定冠捷公司向杨运英赔偿经济损失20万元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三)关于淘宝公司的责任承担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中,杨运英于2020年4月1日向淘宝公司提交投诉称:冠捷公司销售的被诉侵权软件侵害了其著作权,投诉所附网页图片显示冠捷公司销售的商品页面标注版权所有人为杨运英,投诉所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显示“道路测设大师软件v6.3”的著作权人为杨运英。上述证据可以初步证明冠捷公司销售的被诉侵权软件侵害了杨运英对涉案软件享有的著作权。但淘宝公司在接到杨运英投诉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故应当对损害扩大部分与冠捷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原审法院综合考虑淘宝公司在冠捷公司侵权行为中的作用,结合杨运英损失扩大期间冠捷公司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成交价格及交易量,酌情确定淘宝公司在冠捷公司赔偿的2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所述,杨运英、冠捷公司、淘宝公司的上诉请求均不能成立,应予驳回;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8516元,由杨运英负担13566元,深圳市冠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4650元,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负担3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傅 蕾

审 判 员  李 丽

审 判 员  周桂荣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陈 律

书 记 员  谢思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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