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盗版AutoCAD,法院: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赔偿130万!

2022-11-22 09:43:22 源小印

裁判文书摘要

案由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
案号(2021)渝01民初236号
判决结果

一、被告重庆银桥工程设计(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对原告欧特克公司(Autodesk,Inc.)享有著作权的涉案AutoCAD系列计算机软件的侵害,并删除或销毁其持有或控制的全部侵权复制件和/或含有侵权复制件的载体;

二、被告重庆银桥工程设计(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欧特克公司(Autodesk,Inc.)经济损失及其为制止侵权产生的合理费用1300000元;

三、驳回原告欧特克公司(Autodesk,Inc.)的其他的诉讼请求。


裁判要点


虽然被告银桥公司否认涉案招聘信息非由其发布且主张其并不存在发布涉案招聘信息的部门,但被告银桥公司也未举证予以证实,现有证据可以认定被告银桥公司招聘员工时明确提出需要应聘人员掌握AutoCAD软件操作要求等事实。因此,在被告未提交相反证据推翻银桥公司安装并使用原告享有著作权的涉案AutoCAD2006、AutoCAD2007、AutoCAD2008、AutoCAD2010、AutoCAD2011、AutoCAD2013、AutoCAD2014、AutoCAD2015、AutoCAD2016、AutoCAD2020计算机软件的情形下,可以认定原告举示的现有证据可以证明被告已构成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同时,即便如被告银桥公司所称涉案计算机软件的安装行为属于其员工的个人行为,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的规定,涉案计算机软件系安装在被告银桥公司办公处的电脑上,其员工的行为属于执行工作任务,故被告银桥公司亦应对其员工的侵权行为承担责任。

综上,现有证据可以证明被告银桥公司未经原告许可,擅自安装并使用了原告享有著作权的涉案计算机软件,且被告银桥公司的业务内容包括项目策划、可行性研究、建筑设计、概念型方案设计等多层次服务,其使用涉案计算软件属于商业使用,故现有证据可以认定被告银桥公司实施了侵害涉案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行为,被告银桥公司构成著作权侵权。

本案中,本院注意到以下因素:1.软件的性质。AutoCAD系列软件是原告出品的一种产品解决方案软件,它与其他应用软件的最大的不同就是可以使用该软件产生直接的经济效益,尤其是对于建筑设计企业或类似企业来说,没有AutoCAD软件或者类似的设计软件,其企业成本将大大增加。2.软件的许可使用价格。虽然原告提交的其与案外人签订的合同不能作为认定损失的直接证据,但也可以反映出涉案每套软件发行当年的许可价格在1万元-3万元之间不等,涉案软件价值较大。3.软件购销合同中的许可期限为永久授权。原告提交的软件销售合同中没有对软件许可使用期限作出限制,因此其合同售价反映的是软件的永久使用授权的价格。4.被告银桥公司的主观状态。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的问题,本院认为,民事侵权诉讼领域中的惩罚性赔偿系对于故意且严重的侵权行为科以最为严厉的惩处手段,适用时应严格遵循法律规定。就侵害知识产权可适用惩罚性赔偿的法律规定,最早规定于2021年1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五条,要求被诉侵权人侵权故意明显且侵权情节严重。本案中,从现有证据可以看出,原告虽然举示了向被告银桥公司发函告知其侵权的具体内容但原告没有举示被告收到前述函件的证据,同时被告银桥公司在其经营场所内计算机上安装涉案软件是为了其生产经营活动需要,属于商业性使用,由于其并未提供证据证明涉案软件系合法取得或得到原告授权、许可,现有证据可以认定被告主观上具有一定过错,但不足以证明被告主观上存在故意,故原告要求被告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而应全额支持其提出的诉讼请求的主张不能成立。5.侵权行为持续的时间以及造成的后果。从被告银桥公司的企业性质、经营范围、成立时间、企业规模来看,被告银桥公司复制并使用涉案软件,造成了一定的损害后果。6.侵权数量。如前所述,从本院进行证据保全的情况看,可以推定被告未经许可安装AutoCAD2020软件的数量为4套,AutoCAD2016软件的数量为20套,AutoCAD2015软件的数量为4套,AutoCAD2014软件的数量76套,AutoCAD2013软件的数量4套,AutoCAD2011软件的数量1套,AutoCAD2010软件的数量为10套,AutoCAD2008软件的数量为8套,被告合计安装原告享有著作权的涉案AutoCAD系列软件127套。但前述127套AutoCAD系列计算软件中存在被告安装的1套AutoCAD2014软件、1套AutoCAD2011软件、2套AutoCAD2010软件、8套AutoCAD2008软件的电脑中各自安装着更高版本的AutoCAD软件,据此前述安装的12套低版本涉案AutoCAD系列计算软件虽然计入了被告最终安装低版本涉案计算机软件的数量,但因存在同时安装高版本涉案计算机软件的特殊情况,故考量前述低版本涉案计算机软件的价格与其他电脑仅安装低版本涉案计算机软件的价格应有所区别。此外,被告安装的AutoCAD2008软件占8套、AutoCAD2010软件占10套、AutoCAD2011软件占1套、AutoCAD2013软件占4套、AutoCAD2014软件占76套,上述软件占侵权软件总数的较大比例,且发布时间较远,市场价格下浮幅度较大。7.关于合理费用的问题。对于合理费用,原告举示了8万元律师费、1000元公证费发票予以证明。本案原告仅主张500元公证费,系原告对其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尊重。但对于律师费,虽然原告没有举示法律服务合同和转款凭证予以进一步证明,但本案原告委托的律师参与了证据保全、出庭等诉讼程序,足以说明原告的确在本案产生了律师费,在被告没有举示反证予以推翻的情况下,本院认可原告为本案支出了律师费。综合考虑以上因素,本院酌情确定被告银桥公司应当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其为制止侵权产生的合理费用合计1300000元。


裁判文书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渝01民初236号

原告:欧特克公司(Autodesk,Inc.),住所地美国加利福尼亚州圣拉斐尔市麦金尼斯街111号(111McInnisParkwaySanRafael,CA,USA)。

法定代表人:凯文·拉腊(KevinLara),副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磊,北京市立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渝棋,北京市立方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重庆银桥工程设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天马路12号C-9-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7815884834。

法定代表人:朱云,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正泽,重庆银桥工程设计(集团)有限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巍,重庆志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欧特克公司(Autodesk,Inc.)(以下简称“欧特克公司”)与被告重庆银桥工程设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桥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1年6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欧特克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磊、邵渝棋,被告银桥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正泽、张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欧特克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其未经许可复制、安装及使用原告享有著作权的AutoCAD系列计算机软件的行为,并删除或销毁被告持有或控制的全部侵权复制件和/或含有侵权复制件的载体;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00000元;3.判令被告承担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律师费、公证费人民币80500元;4.判令被告在《人民日报》中缝之外的版面上书面向原告赔礼道歉;5.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后原告变更第二项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433400元,原告其余诉讼请求未予变更,诉讼标的总额为2513900元。事实与理由:原告依法享有涉案AutoCAD系列计算机软件的合法著作权。被告银桥公司未经原告授权许可,擅自在其位于重庆市沙坪坝区天马路12号等办公地点的计算机上,非法复制、安装并商业性使用了原告依法享有著作权的AutoCAD系列计算机软件,被告的行为给原告造成极大的经济损失,且原告为维权支付了合理费用。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当庭补充主张被告系故意侵害知识产权,依法应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据此原告主张按照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金额两倍计算惩罚性赔偿数额,故原告主张本案应全额支持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

被告银桥公司辩称:1.原告举示的公证书不足以证明其在美国办理了软件著作权登记,为涉案软件的著作权人。2.原告举示的招聘广告不能证明被告擅自使用原告的软件。3.保全的证据不能证明被告方侵犯了原告的软件著作权。4.若人民法院认定被告方侵犯了原告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人民法院也应考虑侵权行为性质等情节。5.被告要求原告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无事实与法律依据。

原告欧特克公司为证明其主张的事实,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材料:

证据1:北京市方圆公证处(2018)京方圆内经证字第24294号公证书,拟证明原告欧特克公司是涉案AutoCAD系列软件的合法著作权人。

证据2:百度百科对AutoCAD系列软件介绍,拟证明AutoCAD是欧特克公司开发的自动计算机辅助设计软件,用于二维绘图、详细绘制、设计文档和基本三维设计。

证据3:欧特克公司官网关于正版软件获得渠道的介绍,拟证明:欧特克公司网站列明了涉案正版软件获得渠道及授权经销商的详细信息。

证据4:北京市方圆公证处(2021)京方圆内经证字第03983号公证书;证据5:被告公司信用信息公示报告,拟证明:1.www.cqyqjz.com为被告官网;2.证明被告是经国家建设部批准的甲级资质的建筑设计公司,其经营范围包括建筑装饰工程设计、建筑幕墙工程设计、轻型钢结构工程设计、建筑智能化系统设计、照明工程设计和消防设施工程设计;风景园林工程设计专项乙级;城乡规划编制乙级等产品或服务等。

证据6:北京市方圆公证处(2021)京方圆内经证字第03983号公证书,拟证明:被告借助第三方招聘网站“建筑英才网”“城际分类”“hunt007”“英才网联”“BOSS直聘”等发布招聘信息,要求员工能够熟练应用或掌握AutoCAD软件:(1)“结构设计师”职位,要求熟悉相关办公软件和设计软件,如AutoCAD等;(2)“方案主创设计师”职位,要求熟练操作AutoCAD等专业设计软件;(3)“装饰设计师”职位,要求熟练操作AutoCAD;(4)“建筑设计师”职位,要求熟练掌握AutoCAD等设计软件;(5)“景观设计师”职位,要求熟练使用CAD等图形设计软件;(6)“建筑方案实习生”职位,要求熟练操作AutoCAD等专业设计软件;(7)“设计助手”职位,要求熟悉CAD操作。(8)“景观设计”职位,要求会使用相关设计软件CAD等,证明被告未经授权使用AutoCAD系列软件;

证据7:公证费发票,拟证明:原告为进行调查和制止被告的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2021)京方圆内经证字第03983号公证费1000元,本案主张500元。

原告当庭补充提交如下证据:

证据8:版权登记信息(AutoCAD2020);证据9:(2017)京方圆内经证字第58918号公证书;证据10:(2015)京方圆内经证字第1528号公证书;证据11:(2016)京方圆内经证字第14021号公证书;证据12:(2016)京方圆内经证字第14020号公证书;证据13:(2011)沪卢证经字第3091号公证书;证据14:(2011)沪卢证经字第3092号公证书;证据15:(2014)沪卢证经字第2406号公证书;证据16:(2010)沪东证经字第2312号公证书;证据17:(2010)沪东证经字第2309号公证书;证据8-证据17拟证明:原告是涉案AutoCAD2020、AutoCAD2016、AutoCAD2015、AutoCAD2014、AutoCAD2013、AutoCAD2011、AutoCAD2010、AutoCAD2008、AutoCAD2007、AutoCAD2006软件的合法著作权人。

证据18:证据保全笔录、抽查表、清点表及证据保全照片,拟证明:对被告办公场所的保全情况;被告未经授权安装使用了涉案软件,被告构成侵权。

证据19:证据(2019)京长安内经证字第62418号;证据20:(2017)京长安内经证字第30984号;证据21:(2019)京长安内经证字第62416号;证据22:(2015)沪东证经字第3066号、第3060号;证据23:(2016)京长安内经证字第16661号;证据24:(2016)京长安内经证字第35725号;证据25:(2013)沪卢证经字第2919号;证据26:(2015)沪东证经字第3062号、3564号;证据27:(2013)京长安内经证字第3470、3474号;证据28:(2013)沪卢证经字第2920号。证据19-28拟证明:AutoCAD2020、AutoCAD2018软件的价格为21800元,AutoCAD2016软件的价格为23500元,AutoCAD2015软件的价格为13000元,AutoCAD2014软件的价格为16200元,AutoCAD2013软件的价格为15800元,AutoCAD2011软件的价格为10000元,AutoCAD2010软件的价格为29800元、AutoCAD2008软件的价格为21000元、AutoCAD2007软件的价格为25800元、AutoCAD2006软件的价格为28000元。

证据29:律师费发票,拟证明原告委托北京市立方律师事务所代理原告与被告之间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所支付的律师费8万元。

证据30:保全情况统计表,拟证明:根据保全情况对被告盗版使用涉案软件的计算统计,证明被告盗版使用涉案软件的数量及相应数量软件的许可费总额。

证据31:原告向被告发送的二次致函,拟证明:原告曾于2019年7月1日、2019年9月18日两次致函被告,明确告知被告应重视并解决对涉案软件的盗版使用的侵权行为;然而,被告在收函后不仅未与原告协商解决侵权问题,反而继续大量侵权使用涉案软件,属故意侵害他人知识产权,情节严重的情形,原告依法有权主张对其适用惩罚性赔偿。

被告质证称:对证据1、证据9-17的真实性予以认可,但该组证据仅能证明每一页复印件与原件相符,不能证明该组证据的连贯性,无法达到原告的证明目的,即不能证明美国相关政府机关进行公证的文书就是前面的知识产权文书,不能证明中国使领馆认证的美国相关政府机关负责人签名盖章的公证文书就是前面的提交的美国相关政府机关的文书,证据8版权登记信息未经过公证认证,形式不符合法律规定,对其真实性不予认可。对证据2的真实性予以认可,但百度百科的介绍证据与本案无关联性。对证据3的真实性予以认可。对证据4的招聘广告的真实性不予认可,被告方从未发布过该类广告,在该类广告中的招聘单位为第一建筑所或者是创作中心,被告方面并无此类单位。对证据7、证据29的真实性予以认可,但律师费没有合同,也没有实际付款的凭证,不应作为原告已付款的证据,且律师费收费偏高。对证据18的真实性予以认可,但达不到原告的证明目的,原告没有进行源代码比对,仅凭软件名称认定侵权依据不足,即使侵权,也是侵犯原告方的名称权。对证据19-28的真实性不予认可,单个合同不能证明某类软件的市场价格,而且不排除原告方为诉讼所需,在众多的合同中挑选单独的合同用于诉讼,并且在6月24日,原告方官网上CAD的价格是6158元,远远低于原告诉称的软件价格。对证据30的真实性不予认可,被告并没有侵权,且原告计算数量不对,现场保全的数量与原告计算数量不一致,且一台电脑有多个版本,即使侵权也应以最新的版本为准,只计算一个,原告方官网上CAD的价格是6158元,远远低于原告诉称的软件价格。对证据31不予认可,未收到原告致函。

被告为证明其主张的事实,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材料:

证据1:软件销售合同书;证据2:软件具体信息及激活码;证据3:企业名称变更登记通知书,证据1-证据3拟证明:被告此前已与中望公司签订合同,向其购买正版CAD,办公现场发现的原告方软件,系员工个人安装行为。

证据4:原告方官网网页截屏(网址:https://www.autodesk.com.cn);证据5:关于开展电力行业CAD软件集中采购的通知,证据4、证据5拟证明:原告方现对外销售CAD软件的价格,原告方现对外销售的CAD软件功能进一步提升。

原告质证称,被告证据1-3中的软件销售合同书购买的版本是2015,软件升级是另需付费的,16000元/次。被告并没有提交任何凭证证明合同是否真实履行,而且与后面提供的激活码之间版本不一致,没有提交升级的相关费用的凭证,对软件销售合同书内容真实性不予认可。证据保全客观上保全到被告大量使用涉案软件的事实,激活码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不能否认被告使用涉案软件的基本事实。对企业名称变更登记通知书的真实性予以认可。对证据4官网网页截屏的真实性予以认可,但相关网站发布的涉案软件的价格只是一年期的价格,其中打印有3年期软件的价格CAD,活动价格是16632元,版本应该是2021或2022版,不是涉案软件的版本,客观上与本案无关联性。关于证据5开展电力行业CAD软件集中采购的通知没有原件,已经确认会员单位中没有本案被告,电力系统的采购价格与本案无关联性,这是针对特定单位大量采购才有优惠政策,被告不是会员单位,也没有采购的凭证,对通知的真实性、关联性不予认可。

针对双方当事人的举证、质证情况,本院作出认证如下:被告对原告举示的证据1-5、证据7、证据9-18、证据29的真实性予以认可,本院予以确认;被告对原告举示的证据6、证据8、证据19-28、证据30、证据31的真实性不予确认,但经审查,原告举示的证据6、证据19-20系公证书且无证据证明前述公证程序存在违法情形,证据8虽系原告提供的外文书证但原告附有中文译本,证据30系原告根据证据18做的统计情况,证据31有原告的盖章,本院对原告举示的证据6、证据8、证据19-28、证据30、证据31的真实性予以确认,但能否达到原告的证明目的综合全案证据予以评判;本院对被告举示的证据1-5予以采信,但能否达到被告的证明目的亦综合全案证据予以评判。

根据原、被告提供的证据和在庭审中的陈述,本院查明如下事实:

一、原告欧特克公司享有涉案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事实

原告欧特克公司是美利坚合众国的一家公司,美利坚合众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均为《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的成员国。

2005年4月14日,欧特克公司将AutoCAD2006计算机软件在美国版权局进行登记,作品登记载明:注册编号为TX6-125-535,作品名称为AutoCAD2006和用户指南,完成年份为2005年,著作权人为欧特克公司。

2006年6月13日,欧特克公司将AutoCAD2007计算机软件在美国版权局进行登记,作品登记载明:注册编号为TX6-363-178,作品名称为AutoCAD2007和用户指南,完成年份为2006年,著作权人为欧特克公司。

2007年5月18日,欧特克公司将AutoCAD2008计算机软件在美国版权局进行登记,作品登记载明:注册编号为TX6-576-172,作品名称为AutoCAD2008和用户指南,完成年份为2007年,著作权人为欧特克公司。

2009年5月28日,欧特克公司将AutoCAD2010计算机软件在美国版权局进行登记,作品登记载明:注册编号为TX6-984-218,作品名称为AutoCAD2010,完成年份为2009年,著作权人为欧特克公司。

2010年5月10日,欧特克公司将AutoCAD2011计算机软件在美国版权局进行登记,作品登记载明:注册编号为TX7-211-002,作品名称为AutoCAD2011,完成年份为2010年,著作权人为欧特克公司。

2012年5月24日,欧特克公司将AutoCAD2013计算机软件在美国版权局进行登记,作品登记载明:注册编号为TX7-638-014,作品名称为AutoCAD2013,完成年份为2012年,著作权人为欧特克公司。

2013年6月3日,欧特克公司将AutoCAD2014计算机软件在美国版权局进行登记,作品登记载明:注册编号为TX7-729-537,作品名称为AutodeskAutoCAD2014,完成年份为2013年,著作权人为欧特克公司。

2014年5月31日,欧特克公司将AutoCAD2015计算机软件在美国版权局进行登记,作品登记载明:注册编号为TX7-932-491,作品名称为AutodeskAutoCAD2015,完成年份为2014年,著作权人为欧特克公司。

2015年4月13日,欧特克公司将AutoCAD2016计算机软件在美国版权局进行登记,作品登记载明:注册编号为TX8-065-298,作品名称为AutodeskAutoCAD2016,完成年份为2015年,著作权人为欧特克公司。

2020年7月6日,原告以“autocad2020”为关键词在美国版权局官网著作权目录进行搜索后截图,该网页截图载明:作品类型计算机文件,登记日期2019年6月12日,申请标题AutodeskAutoCAD2020,著作权人为欧特克公司,创作日期2019年。

二、有关被控侵权行为的事实

被告银桥公司经营范围包括提供建筑行业(建筑工程)甲级:建筑装饰工程设计、建筑幕墙工程设计、轻型钢结构工程设计、建筑智能化系统设计、照明工程设计和消防设施工程设计相应范围的甲级专项工程设计业务;风景园林工程设计专项乙级;城乡规划编制乙级等产品或服务。

2021年3月15日,北京市方圆公证处出具(2021)京方圆内经证字第03983号公证书,公证书载明,2021年3月15日,公证员、工作人员在公证处监督委托代理人邵渝棋使用该处计算机进入网站进行证据保全,得到以下信息:银桥公司ICP备案的网站首页地址为www.cqyqjz.com;进入第三方招聘网站“建筑英才网”“城际分类”“BOSS直聘”等网站发现被告银桥公司创作中心、第一建筑所等部门借助其发布招聘信息,要求员工能够熟练操作或使用AutoCAD软件:“结构设计师”职位,要求能够“熟悉AutoCAD等设计软件”;“方案主创设计师”职位,要求能够“熟练操作AutoCAD等专业设计软件”;“装饰设计师”职位,要求能够“熟练操作AutoCAD等设计软件”;“景观设计师”职位,要求能够“熟练使用CAD等设计软件”;“建筑方案实习生”职位,要求能够“熟练操作AutoCAD等专业设计软件”,“景观设计师”职位,要求能够“熟练使用CAD等设计软件”;“设计助手”职位,要求能够“熟悉CAD等专业设计软件”。

2021年4月1日,原告欧特克公司主张被告银桥公司未经授权许可使用AutoCAD计算机软件,向本院申请证据保全。本院于2021年5月11日作出(2021)渝01民初23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对银桥公司经营场所内的计算机及其他设备上非法复制、安装及使用AutoCAD系列计算机软件及该等计算机软件的相关信息(包括软件上署名的版权人信息、软件名称及版本、产品注册号或安装序列号、安装数量、安装时间以及卸载、删除时间)进行证据保全,于2021年5月14日至被告银桥公司经营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天马路12号C-9-1采取证据保全措施。根据上海市科技咨询服务中心(该机构被最高人民法院列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鉴定人名册)的推荐,邀请华东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计算机研究室副教授赵祖萌、中国政法大学电子数据研究中心研究员游涛以及2位专家助手沈春华、蒋晓东协助参与证据保全。本院《证据保全笔录》载明:本院证据保全时向原告欧特克公司、被告银桥公司确认对现场115台电脑是选择全部检查方式还是按比例抽查后计算方式确定该115台是否安装涉案计算机软件的数量,并举示按比例抽查计算的示例如电脑总数为100台,抽查其中10台,若抽查中的10台有8台使用原告享有著作权的涉案计算机软件,则最终计算100台电脑中有100台×(8台÷10台)=80台电脑使用原告享有著作权的涉案计算机软件;原告欧特克公司、被告银桥公司均选择对现场115台电脑按比例抽查后进行计算的方式。经银桥公司同意和在银桥公司的见证下,抽查了该办公楼115台计算机中的29台,抽查比例约25%。

根据《计算机抽查情况》、保全时拍摄的照片及当事人共同确定,在编号为A39、A34、A33、A31、A34、B8、B6、B10、B15、B11、A8、A11、A17、A19、A20、C1、C5、C4、C8、C6、D2、D4、D5、D9、D11、A41、A32、A40、B33的29台抽查电脑中,有1台电脑(编号B15)安装了AutoCAD2020软件,5台电脑(编号A39、A31、A19、D2、D4)安装了AutoCAD2016软件,1台电脑(编号D9)安装了AutoCAD2015软件,20台电脑(编号A34、A33、B34、B8、B6、B10、B15、B21、A8、A11、A17、A20、C1、C4、C8、C6、D5、D11、A32、B33)安装了AutoCAD2014软件,1台电脑(编号C5)安装了AutoCAD2013软件,1台电脑(编号D11)安装了AutoCAD2011软件,4台电脑(编号A39、A41、A40、A31)安装了AutoCAD2010软件,8台电脑(A34、A33、A20、C1、D11、A32、A31、A8)安装了AutoCAD2008版软件,1台电脑(编号A19)安装了AutoCAD2007软件,1台电脑(编号A20)安装了AutoCAD2006软件。其中编号A19的电脑中AutoCAD2007软件不能启动,编号A20的电脑中AutoCAD2006软件无法启动,其他能够运行的被控侵权软件中,“产品信息”或“产品许可信息”界面均显示了该软件的许可名称以及序列号等信息,如“AutoCAD2010”“AutodeskAutoCAD2014”“356-72378422”“666-69696969”等;点开部分AutoCAD软件的“关于”界面,该界面中载有“AUTODESK”“AutodeskInc.ALLrightsreserved”等字样。

2015年7月2日,银桥公司作为合同甲方与广州中望龙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合同乙方签订了一份软件销售合同,向广州中望龙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购买正版中望CAD建筑版软件V2015。银桥公司举示了载有广州中望龙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你所购买的软件具体信息及激活码》,产品名称显示“中望CAD2020专业版单机-激活码”“授权号4AB3-HLKJ-643J-ZZ85-E3BZ-HA49”等。

2019年9月18日,原告向被告作出《Autodesk致函》,载明:原告于2019年7月1日向被告发出《告知函》,提请被告重视由于安装并使用未经合法授权的软件可能造成运营风险,该函力图通过友好协商解决被告涉嫌使用未经合法授权的欧特克产品事宜……原告再次提醒被告那些违法或违规使用软件的公司正面临现实存在的法律合规以及自毁商誉的风险,因此,原告督促被告尽快对被告IT系统上安装的所有欧特克产品的授权情况进行内部审核……及时向原告提出可行性正版化方案。原告愿意协助被告共同发现任何不合规事项、探讨被告的方案,并以合理、友好的方式妥善解决此事……被告务必于2019年9月30日前与原告联系,回复本函并提供被告的正版化方案。如届时原告未获得被告任何口头或书面回复,原告保留就此采取升级措施的权利。

三、涉案计算机软件的功能及市场价格

百度百科对于涉案AutoCAD计算机软件的描述为:AutoCAD(AutodeskComputerAidedDesign)是欧特克公司首次于1982年开发的自动计算机辅助设计软件,用于二维绘图、详细绘制、设计文档和基本三维设计,可以用于土木建筑、装饰装潢、工业制图、工程制图、电子工业、服装加工等多方面领域。现已经成为国际上广为流行的绘图工具。AutoCAD系列软件目前包括但不限于2006/2007/2008/2010/2011/2012/2014/2015/2016/2017/2018/2019/2020等版本。

欧特克公司官网载明了欧特克公司中国大陆各地办公室及其授权经销商包括重庆的联系方式,其中授权经销商的级别分为经销商、金牌、白金等。原告官方网站载明的“AutoCAD”系二维和三维CAD软件,固定期限的使用许可包括AutoCAD、专业化工具组合和应用,价格为6158元/年。

2006年4月27日,案外人太阳电子通讯电线(苏州)有限公司(合同中为买方)与苏州怡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合同中为卖方)签订《购销合同》,双方约定卖方向买方销售5套AutoCAD2006网络版软件,每套单价28000元,总价为140000元。苏州怡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向太阳电子通讯电线(苏州)有限公司出具两张金额总计140000元发票。

2008年1月9日,案外人徕卡测量系统(武汉)有限公司(合同中为买方)与武汉凯德科技有限公司(合同中为卖方)签订《CAD软件销售合同》,双方约定卖方向买方销售3套AutoCAD2007简体中文版软件,每套单价26800元,优惠价25800元,总价为77400另赠送使用培训。武汉凯德科技有限公司向徕卡测量系统(武汉)有限公司出具七张金额总计77400元的发票。

2007年12月7日,案外人罗德里化工石油工程(上海)有限公司(合同中为买方)与上海科尼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合同中为卖方)签订《软件产品采购合同》,双方约定卖方向买方销售2套ARS(AutoCAD2008)中文版加带速博应用一年,每套单价21000元,总价为42000元。上海科尼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向罗德里化工石油工程(上海)有限公司出具金额总计42000元的发票。

2009年7月3日,案外人贵州丰顺矿山安全生产技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合同中为买方)与北京北纬华元软件科技有限公司(合同中为卖方)签订《软件销售合同》,双方约定卖方向买方销售3套AutodeskAutoCAD2010正式商业版软件,每套单价29800元,总价为89400元。北京北纬华元软件科技有限公司向贵州丰顺矿山安全生产技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出具89400元的发票。

2012年12月27日,案外人山东省临沂市水利勘测设计院(合同中为买方)与济南神威润德软件科技有限公司(合同中为卖方)签订《软件购销合同》,双方约定卖方向买方销售6套AutoCAD2011单机版软件,每套单价10000元,总价为60000元。济南神威润德软件科技有限公司向山东省临沂市水利勘测设计院出具六张金额总计60000元的发票。

2012年8月21日,案外人中交武汉港湾工程设计研究院(合同中为买方)与北京北纬华元软件科技有限公司(合同中为卖方)签订《软件销售合同》,双方约定卖方向买方销售5套AutoCAD2013软件,每套单价15800元,总价为79000元。北京北纬华元软件科技有限公司向中交武汉港湾工程设计研究院出具金额总计79000元的发票。

2014年1月8日,案外人地质矿产部地质工程勘查院(合同中为买方)与北京北纬华元软件科技有限公司(合同中为卖方)签订《软件销售合同》,双方约定卖方向买方销售4套AutoCAD2014商业New(单机)软件,每套单价16200元,总价为64800元。另约定,售后服务包括:就软件产品使用疑难问题提供电话、传真、邮件响应、卖方派遣工程师到卖方培训。北京北纬华元软件科技有限公司向地质矿产部地质工程勘查院出具金额总计64800元的发票。

案外人上海河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合同中为买方)与上海科尼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合同中为卖方)签订《软件产品采购合同》,双方约定卖方向买方销售30套AutoCAD2015中文网络版本,每套单价13000元,总价为390000元。上海科尼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分别于2014年7月12日、9月9日、2015年5月18日向上海河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出具金额总计为390000元的发票。

2015年11月17日,案外人潍坊港华燃气有限公司(合同中为买方)与济南神威润德软件科技有限公司(合同中为卖方)签订《软件购销合同》,双方约定卖方向买方销售2套AutoCAD2016单机版,每套单价23500元,总价为47000元。另约定,售后服务包括:就软件产品使用疑难问题提供电话、传真、邮件响应等。济南神威润德软件科技有限公司向潍坊港华燃气有限公司出具金额总计47000元的发票。

案外人上海科尼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合同中为卖方)与买方(采取保密措施已做隐名处理)关于AutoCAD2020签订《采购协议》,双方约定卖方向买方销售162套AutoCAD-includingspecializedtoolsetsAD商业新购Single-userELD3-yearsubscription,每套单价21800元,销售3套AutoCAD-includingspecializedtoolsetsAD商业新购Multi-userELD3-yearsubscription,每套价格35800元,总价为3639000元。上海科尼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向买方出具金额总计为3639000元的发票。

另查明,原告为本案支出律师费80000元。同时,原告为本案支出公证费1000元,本案原告仅向被告主张500元。

本院认为,本案原告欧特克公司的注册地在美国,故应当依照涉外民事诉讼程序进行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知识产权的归属和内容,适用被请求保护地法律。该法第五十条规定,知识产权的侵权责任,适用被请求保护地法律,当事人也可以在侵权行为发生后协议选择适用法院地法律。本案为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属于知识产权侵权纠纷,同时欧特克公司请求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范围内受到保护,且原被告双方在诉讼中均援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视为双方对法律适用达成一致,故本案依法应适用我国相关法律。同时,本案中,虽然被诉侵权行为发生在2021年6月1日以前,但被诉侵权行为持续至著作权法修改之后,故本案应适用2021年6月1日起施行的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的规定。根据当事人各自的诉辩意见,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原告是否是涉案计算软件的著作权人;二、被告是否实施了侵害涉案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行为;三、若被告构成侵权如何承担民事责任。

一、关于原告是否是涉案计算软件的著作权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20年修正)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根据其作者所属国或者经常居住地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的著作权,受本法保护。《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五条第三款规定,外国人、无国籍人的软件,依照其开发者所属国或者经常居住地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依照中国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的著作权,受本条例保护。本案中,鉴于原告欧特克公司是设立于美国的企业法人,其在美国进行的版权登记显示其系本案所涉软件的著作权人,而中国与美国均为《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的成员国,故根据前述规定,原告欧特克公司的涉案计算机软件受《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20年修正)和《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保护。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20年修正)第十二条规定,在作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为作者,且该作品上存在相应权利,但有相反证明的除外。本案中,在原告欧特克公司提供了其为涉案AutoCAD2006、AutoCAD2007、AutoCAD2008、AutoCAD2010、AutoCAD2011、AutoCAD2013、AutoCAD2014、AutoCAD2015、AutoCAD2016计算机软件在美国登记的注册证书相关公证文件以及AutoCAD2020计算机软件登记网页截图与翻译件后,被告未举示反证证明原告不是前述涉案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人,仅仅针对公证过程提出异议且也未举证证实被告提出的异议。因此,在无相反证明的情况下,可以认定原告欧特克公司为涉案AutoCAD2006、AutoCAD2007、AutoCAD2008、AutoCAD2010、AutoCAD2011、AutoCAD2013、AutoCAD2014、AutoCAD2015、AutoCAD2016、AutoCAD2020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人。

二、被告是否实施了侵害涉案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行为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除《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本条例或者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一)复制或者部分复制著作权人的软件的。本案中,被告银桥公司主张,证据保全存在瑕疵主要理由是证据保全主要工作由上海市科技咨询服务中心的人员完成且其他案件证据保全也由前述单位人员完成,原告与该单位长期联系,不排除该单位人员与原告有不正当关系,参与证据保全的前述人员难保客观、公正;未对被控软件源代码与原告涉案软件源代码进行同一性比对,仅凭软件名称不能认定被告侵害原告的涉案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首先,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本案中,本院证据保全时有原被告双方均有人员在场,且上海市科技咨询服务中心系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鉴定人名册中的单位,其向本院推荐参与证据保全的专业人员并无不当;被告银桥公司亦未举证证明本案证据保全存在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形,故本院对于被告银桥公司主张本案证据保全存在瑕疵的意见不予支持。

其次,本院认为,在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纠纷中,源代码的比对并非判断被诉侵权软件是否侵害权利软件著作权的必备条件和必须环节,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侵权判断遵循接触加实质性相似的侵权判断标准。本案中,原被告双方在证据保全过程中已经确认按照抽查方式检查被告电脑是否安装并使用涉案计算机软件,并确认最终按照检查出安装有涉案计算机软件的数量占抽查电脑总数的比例计算被告现场电脑安装涉案计算机软件的数量,本院对原被告前述方式予以确认。根据证据保全的情况,在本案抽查的29台电脑中计入抽查比例的安装涉案AutoCAD2020软件1套、AutoCAD2016软件5套、AutoCAD2015软件1套、AutoCAD2014软件19套、AutoCAD2013软件1套、AutoCAD2010软件2套,本案抽查电脑中被告安装两种以上的AutoCAD系列软件但未计入抽查比例的软件为:1套AutoCAD2014软件、1套AutoCAD2011软件、2套AutoCAD2010软件、8套AutoCAD2008软件。由于证据保全时编号A19电脑中的AutoCAD2007、编号A20电脑中的AutoCAD2006软件无法启动,故现有证据无法正式被告前述电脑安装了前述软件,据此前述软件不计入被诉侵害涉案计算机软件侵权的数量中。前述保全情况足以说明原告证实了被告安装并使用了涉案AutoCAD2010、AutoCAD2011、AutoCAD2013、AutoCAD2014、AutoCAD2015、AutoCAD2016、AutoCAD2020等计算机软件,且安装在被告电脑中的前述软件点击“关于”部分会出现“AutodeskInc.Allrightsreserved”等字样。虽然被告银桥公司举示了其与案外人广州中望龙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就“中望CAD建筑版软件”签订《软件销售合同书》,但被告银桥公司未进一步举示证据证明其履行了前述合同,且抽查被告银桥公司办公处的电脑发现被告安装了不同版本的涉案AutoCAD系列软件,被告未举示证据证明安装在其电脑中的前述软件与原告享有著作权的涉案计算机软件存在不同,故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被告银桥公司安装并使用前述计算机软件获得原告直接授权或者其他途径的合法使用授权。

最后,虽然被告银桥公司否认涉案招聘信息非由其发布且主张其并不存在发布涉案招聘信息的部门,但被告银桥公司也未举证予以证实,现有证据可以认定被告银桥公司招聘员工时明确提出需要应聘人员掌握AutoCAD软件操作要求等事实。因此,在被告未提交相反证据推翻银桥公司安装并使用原告享有著作权的涉案AutoCAD2006、AutoCAD2007、AutoCAD2008、AutoCAD2010、AutoCAD2011、AutoCAD2013、AutoCAD2014、AutoCAD2015、AutoCAD2016、AutoCAD2020计算机软件的情形下,可以认定原告举示的现有证据可以证明被告已构成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同时,即便如被告银桥公司所称涉案计算机软件的安装行为属于其员工的个人行为,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的规定,涉案计算机软件系安装在被告银桥公司办公处的电脑上,其员工的行为属于执行工作任务,故被告银桥公司亦应对其员工的侵权行为承担责任。

综上,现有证据可以证明被告银桥公司未经原告许可,擅自安装并使用了原告享有著作权的涉案计算机软件,且被告银桥公司的业务内容包括项目策划、可行性研究、建筑设计、概念型方案设计等多层次服务,其使用涉案计算软件属于商业使用,故现有证据可以认定被告银桥公司实施了侵害涉案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行为,被告银桥公司构成著作权侵权。

三、若被告构成侵权如何承担民事责任

如前所述,被告银桥公司依法构成著作权侵权,应依法承担相应民事责任。对于原告要求被告银桥公司承担相关民事责任的诉讼请求是否成立,本院分述如下:

(一)关于停止侵害

本案中,被告银桥公司未举示证据证明其已停止涉案侵权行为,故原告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删除或销毁其持有或控制的全部侵权复制件和/或含有侵权复制件载体主张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二)关于赔偿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20年修正)第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因此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难以计算的,可以参照该权利使用费给予赔偿。对故意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给予赔偿。”如前所述,根据证据保全的情况,在本案抽查的29台电脑中计入抽查比例的安装涉案AutoCAD2020软件1套、AutoCAD2016软件5套、AutoCAD2015软件1套、AutoCAD2014软件19套、AutoCAD2013软件1套、AutoCAD2010软件2套,本案抽查电脑中安装未计入抽查比例的涉案AutoCAD2011软件的数量为1套、AutoCAD2008的数量为8套。本案中,原告主张一台电脑安装有2套以上不同版本的涉案计算机软件的,以该台电脑安装的高版本涉案计算机软件计入最终抽查比例计算,但该台电脑安装的低版本涉案计算机软件要计入最终被告安装并使用该低版本涉案计算机软件的数量,最后按照复制安装侵权软件的数量乘以涉案软件许可使用费用来计算原告的实际损失,并且主张对被告适用惩罚性赔偿而应全额支持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原告对于被告一台电脑安装涉案计算机软件2套以上不同版本的情形,主张以该台电脑属于安装高版本涉案计算机软件的情形计入抽查电脑中安装使用高版本涉案计算机软件的数量,该处理方式较为合理,本院予以确认。但是,对于原告主张前述电脑中安装的低版本涉案计算机软件亦应计入被告最终安装使用低版本涉案计算机软件数量的主张,本院认为,该台电脑中安装的低版本涉案计算软件虽可以计入被告最终安装低版本涉案计算机软件的数量,但因该台电脑存在安装高版本涉案计算机软件的特殊情况,据此计算该台电脑安装使用低版本涉案计算机软件的价格与其他电脑仅安装低版本涉案计算机软件的价格有所区别。因此,被告银桥公司现场115台电脑推定安装涉案AutoCAD2020软件的数量为115×(1÷29)=4套,安装涉案AutoCAD2016软件的数量为115×(5÷29)=20套,安装涉案AutoCAD2015软件的数量为115×(1÷29)=4套,安装涉案AutoCAD2014软件的数量115×(19÷29)+1(抽查电脑中不计入抽查比例但安装AutoCAD2014软件的数量)=76套,安装涉案AutoCAD2013软件的数量115×(1÷29)=4套,安装涉案AutoCAD2011软件的数量1套(抽查电脑中不计入抽查比例但安装AutoCAD2011软件的数量),安装涉案AutoCAD2010软件的数量115×(2÷29)+2(抽查电脑中不计入抽查比例但安装AutoCAD2010软件的数量)=10套,安装涉案AutoCAD2008的数量为8套(为抽查电脑中不计入抽查比例但安装AutoCAD2008软件的数量)。关于涉案软件价格和单位利润的问题,原告欧特克公司举示了案外人分别就AutoCAD2006、AutoCAD2007、AutoCAD2008、AutoCAD2010、AutoCAD2011、AutoCAD2013、AutoCAD2014、AutoCAD2015、AutoCAD2016、AutoCAD2020签订的合同,主张分别按照前述合同载明的每套涉案软件价格乘以前述推定的数量计算实际损失,并主张被告应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更应全额支持原告的前述诉讼请求。被告对此持有异议,主张该价格不是唯一标准和无市场公允性,主张按照被告官方网站标示的6158元计算。本院认为,我国法律规定损害赔偿适用填平原则,即赔偿金额与损害后果基本一致,一般而言,涉案计算机软件的使用人支付对价后,即可永久使用该软件。而如原告主张,被告按照涉案计算机软件的市场价格全额赔偿后,仍不得使用涉案计算机软件,且原告主张的涉案软件金额系涉案AutoCAD2006、AutoCAD2007、AutoCAD2008、AutoCAD2010、AutoCAD2011、AutoCAD2013、AutoCAD2014、AutoCAD2015、AutoCAD2016、AutoCAD2020大部分为前述软件发布当年的的价格,无法充分反映经原告多次改进后前述软件各自在现阶段或者保全时的具体市场价格。同时本院注意到:1.AutoCAD系列软件存在网络版、单机版等多种版本,各版本软件的价格有所差异,现有证据无法确定被控侵权软件的具体版本;2.AutoCAD系列软件销售合同中所显示的价格包含培训、登门故障维护等售后服务;3.AutoCAD系列软件在新一版本上市后,按照市场规律,旧版本的价格会下浮,且经过一定期间后,旧版本即不再公开销售;4.被告银桥公司安装各套被控侵权软件的实际时间无法确定,因而无法确定侵权发生时保全电脑中各套AutoCAD软件软件的实际市场价格。若按原告主张的涉案价格计算进行计算则不尽合理,而被告提出的计算方式仅仅是原告在官网针对一年使用AutoCAD软件的价格且没有明确相对应的AutoCAD系列软件的具体类型,该价格亦无法反映案涉软件的单位利润。因此,现有证据虽然能够推算出侵权软件数量,但无法确定保全时涉案电脑中各套AutoCAD软件软件的实际市场价格,即无法确定权利人发行各版本软件的单位利润,进而无法计算原告的实际损失。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20年修正)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案无法确定原告的实际损失,也没有证据证明被告侵权的违法所得,亦没有证据证明涉案计算机软件当前的权利使用费,故本院依法按侵权行为的情节及相关规定,确定损害赔偿数额。本案中,本院注意到以下因素:1.软件的性质。AutoCAD系列软件是原告出品的一种产品解决方案软件,它与其他应用软件的最大的不同就是可以使用该软件产生直接的经济效益,尤其是对于建筑设计企业或类似企业来说,没有AutoCAD软件或者类似的设计软件,其企业成本将大大增加。2.软件的许可使用价格。虽然原告提交的其与案外人签订的合同不能作为认定损失的直接证据,但也可以反映出涉案每套软件发行当年的许可价格在1万元-3万元之间不等,涉案软件价值较大。3.软件购销合同中的许可期限为永久授权。原告提交的软件销售合同中没有对软件许可使用期限作出限制,因此其合同售价反映的是软件的永久使用授权的价格。4.被告银桥公司的主观状态。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的问题,本院认为,民事侵权诉讼领域中的惩罚性赔偿系对于故意且严重的侵权行为科以最为严厉的惩处手段,适用时应严格遵循法律规定。就侵害知识产权可适用惩罚性赔偿的法律规定,最早规定于2021年1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五条,要求被诉侵权人侵权故意明显且侵权情节严重。本案中,从现有证据可以看出,原告虽然举示了向被告银桥公司发函告知其侵权的具体内容但原告没有举示被告收到前述函件的证据,同时被告银桥公司在其经营场所内计算机上安装涉案软件是为了其生产经营活动需要,属于商业性使用,由于其并未提供证据证明涉案软件系合法取得或得到原告授权、许可,现有证据可以认定被告主观上具有一定过错,但不足以证明被告主观上存在故意,故原告要求被告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而应全额支持其提出的诉讼请求的主张不能成立。5.侵权行为持续的时间以及造成的后果。从被告银桥公司的企业性质、经营范围、成立时间、企业规模来看,被告银桥公司复制并使用涉案软件,造成了一定的损害后果。6.侵权数量。如前所述,从本院进行证据保全的情况看,可以推定被告未经许可安装AutoCAD2020软件的数量为4套,AutoCAD2016软件的数量为20套,AutoCAD2015软件的数量为4套,AutoCAD2014软件的数量76套,AutoCAD2013软件的数量4套,AutoCAD2011软件的数量1套,AutoCAD2010软件的数量为10套,AutoCAD2008软件的数量为8套,被告合计安装原告享有著作权的涉案AutoCAD系列软件127套。但前述127套AutoCAD系列计算软件中存在被告安装的1套AutoCAD2014软件、1套AutoCAD2011软件、2套AutoCAD2010软件、8套AutoCAD2008软件的电脑中各自安装着更高版本的AutoCAD软件,据此前述安装的12套低版本涉案AutoCAD系列计算软件虽然计入了被告最终安装低版本涉案计算机软件的数量,但因存在同时安装高版本涉案计算机软件的特殊情况,故考量前述低版本涉案计算机软件的价格与其他电脑仅安装低版本涉案计算机软件的价格应有所区别。此外,被告安装的AutoCAD2008软件占8套、AutoCAD2010软件占10套、AutoCAD2011软件占1套、AutoCAD2013软件占4套、AutoCAD2014软件占76套,上述软件占侵权软件总数的较大比例,且发布时间较远,市场价格下浮幅度较大。7.关于合理费用的问题。对于合理费用,原告举示了8万元律师费、1000元公证费发票予以证明。本案原告仅主张500元公证费,系原告对其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尊重。但对于律师费,虽然原告没有举示法律服务合同和转款凭证予以进一步证明,但本案原告委托的律师参与了证据保全、出庭等诉讼程序,足以说明原告的确在本案产生了律师费,在被告没有举示反证予以推翻的情况下,本院认可原告为本案支出了律师费。综合考虑以上因素,本院酌情确定被告银桥公司应当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其为制止侵权产生的合理费用合计1300000元。

(三)关于赔礼道歉

本院认为,赔礼道歉责任依法适用于被告的侵权行为给著作权人的著作人身权、名誉或声誉等权益造成严重损害的情形。本案中,被告银桥公司的具体侵权行为仅为未经原告许可复制被控侵权软件和未支付报酬的行为,实际仅侵害了原告对涉案计算机软件享有的著作财产权,且原告亦未提供证据证明被告的侵权行为使原告的商誉受到了损害,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在《人民日报》刊登声明公开向原告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原告提出的部分诉讼请求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十八条、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20年修正)第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项、第五十四条,《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年修正)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重庆银桥工程设计(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对原告欧特克公司(Autodesk,Inc.)享有著作权的涉案AutoCAD系列计算机软件的侵害,并删除或销毁其持有或控制的全部侵权复制件和/或含有侵权复制件的载体;

二、被告重庆银桥工程设计(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欧特克公司(Autodesk,Inc.)经济损失及其为制止侵权产生的合理费用1300000元;

三、驳回原告欧特克公司(Autodesk,Inc.)的其他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911.2元,由被告重庆银桥工程设计(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6500元,原告欧特克公司(Autodesk,Inc.)负担10411.2元。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欧特克公司(Autodesk,Inc.)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被告重庆银桥工程设计(集团)有限公司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审判长  谭 颖

审判员  姜 蓓

人民陪审员  陈 尧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王美阳

书记员  胡 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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