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权利的表现形式

2022-03-02 15:50:40 源小印

计算机软件是软件开发者智力劳动成果的体现,属于《著作权法》中的具有一定表现形式的作品,软件开发者依法享有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

那么,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权利的具体表现形式是什么呢?

图片、文章、视频、音乐等著作权作品可所见所闻,其表现形式可见即可得,容易让人理解。但计算机软件的权利表现形式并非我们所见的软件界面,而是支撑软件运行的源代码和相关文档。根据《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计算机软件(以下简称软件),是指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其中“(一)计算机程序,是指为了得到某种结果而可以由计算机等具有信息处理能力的装置执行的代码化指令序列,或者可以被自动转换成代码化指令序列的符号化指令序列或者符号化语句序列。同一计算机程序的源程序和目标程序为同一作品。(二)文档,是指用来描述程序的内容、组成、设计、功能规格、开发情况、测试结果及使用方法的文字资料和图表等,如程序设计说明书、流程图、用户手册等。”,因此软件的操作界面并非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表现形式,而开发软件过程中的相关文档和用户手册却是著作权的组成部分。

举个例子,米拓企业建站系统是一款开源计算机软件,软件的管理后台界面如下:

互联网知识产权保护

但支撑此界面展示的目标程序源代码及软件源代码才是作品权利的具体表现形式。具体来说,web软件可以通过浏览器查看源代码功能,获得目标程序的源代码,如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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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软件的源程序,即源代码文件及全部文件安装包如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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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index.php文件中的源代码如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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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软件源程序及目标程序就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具体表现形式。软件源程序一般位于运行软件的服务器或终端设备之中(如电脑、手机、智能设备等等),源程序中的源代码由具体语义的字符及字符串等组成。

需要注意的是,当前大部分计算机软件还包含动态数据库,数据库的设计显然也是智力劳动成果的体现,属于计算机软件作品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但软件在运行时,数据库往往位于源文件之外的专用数据库软件之中,甚至位于与软件源文件不同的服务器之中。一般司法实践中,只能通过自动创建数据库结构的指令代码来对其设计成果进行有限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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